内江市科技项目基础资料审查说明

  一、科技支撑计划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大专院校、科研事业单位、企业和相关市级部门;(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主要从事与所申报项目密切相关的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提供知识产权证明)

  3、申报单位是项目的直接研制者或产权拥有者,而非项目的中介机构;(提供知识产权证明)

  4、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提供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相关财务制度)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凡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未结题的项目负责人;

  (2)凡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未结题的项目申报单位。

  (二)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1.申报单位所申报的科技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发展前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同时应符合内江市优先发展的产业和技术领域,符合本指南规定的申报要求和项目导向,且项目实施地点必须在内江市;(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地需在内江,严禁跨区域申报)

  2.项目成果具有可以预期的应用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并在内江市应用和产业化;

  3.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提供知识产权证明;若非所有人,需提供受让协议)

  4.企业申报的项目经费,一般情况下,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申报项目总经费的50%,且资金来源真实可靠;项目实施方案科学合理,技术路线成熟,预期目标明确,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申报书中填写,申请财政资金与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1)

  其余注意事项:

  1、凡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项目予以优先支持(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研究开发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申报项目时必须提供查新检索报告(提供科技查新报告);

  3、以企业为申报主体,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提供技术开发合同);

  4、项目实施周期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项目直接退回。

  二、市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

  (一)申报条件

  1、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内江市产业发展政策,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农业等领域的项目;

  2、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具有先进性,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项目资金落实,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实施周期不得超过2年,超过2年项目直接退回。)

  3、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内江市实施(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注册地需在内江,严禁跨区域申报);

  4、承担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项目所需的人才、场地、设备、管理等保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5、承担专项资金项目单位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并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提供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未提供齐全直接退回。)

  6、凡承担市级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未结题的单位、项目负责人不能申报。

  7、凡申报市级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中转化与孵化项目、科技合作项目的在内企事业单位必须入驻内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并提供入驻协议作为附件支撑材料。(提供孵化器入孵协议原件查阅、并将复印件作为附件资料,此条由入驻孵化器负责把关审核)

  8、凡申报市级科技孵化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类型1、2类,必须提供所转化知识产权成果证明(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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