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等清单政策解读

http://cgj.cngy.gov.cn/New/show/20220121185441885.html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我局结合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及执法实际,制定了城市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处罚等清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清单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过罚相当原则的需要

《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律,在适用单行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也要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符合减轻和不予处罚条件的,依法予以减轻和不予处罚,做到过罚相当。

(二)是统一执法尺度的需要

在执法实际中,对于依据上述规定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对违法情节基本相近的情形,不同执法单位对是否可以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等有时理解不一致,导致处理结果不同。梳理执法中常见的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的情形,统一适用条件并予发布,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

(三)是推动公正监管的需要

区分违法情形实施分类监管,并明晰有关监管规则,有利于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推动公正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通过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指导等措施,使行为人认识错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不再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既符合《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也有助于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实现执法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

二、《清单》主要内容

此次印发的城市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清单45

首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24项,涵盖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不予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

从轻处罚清单19项,涵盖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从轻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

减轻处罚清2项,分别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餐饮服务油烟管理违法行为作出减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

三、解释部门和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申建强 系电话:0839-327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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