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川发改价格〔2021〕544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49号),为进一步做好省属地方电网企业、地方电网企业(以下简称“地方电网”)代理购电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保持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
地方电网要合理预测供区内居民农业用电量规模、线损电量,优先收购内部核算电厂、当地并网直调水电上网电量予以保障,若上述电量无法满足当地居民农业用电需求,缺口部分计入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四川电力”)保障性购电总体电量规模,确保居民农业用电价格保持稳定。
二、合理预测代理工商业购电规模
地方电网内工商业用户,可自主选择由为其供电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或在系统数据采集功能、交易机制等具备完善后全电量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量由地方电网按月预测,并优先统筹地方电网供区内自有电量(含保障居民农业用电后富余直调水电,以及风光新能源、余热、瓦斯发电等)、省内地方电网间购电量、省间购电量等进行保障,缺口部分通过委托国网四川电力代理购电保障。
三、确定代理工商业代理购电价格
稳步推进代理购电相关工作,确保有关电力用户电价水平平稳调整,供区内现行用户电价水平较低或已核定较低过网费的地方电网低价区(包括四川大渡河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峨供电有限公司、乐山市金洋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安宁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茂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其工商业代理购电价格由使用当地自有电量电价、省内地方电网间与省间购电电量电价、委托国网四川电力代理购电电量电价加权平均形成。
地方电网非低价区工商业代理购电价格按省级层面代理购电价格执行。
四、明确代理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
地方电网代理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正式核定前,供区内用户承担的输配电价暂按以下方式执行:
(一)低价区用户承担的输配电价:由地方电网自有电量与地方电网临时输配电价、委托国网四川电力代理购电电量与网间输配电价加权平均形成,即低价区用户承担的输配电价=[自有电量×地方电网临时输配电价+委托国网四川电力代理购电电量×(地方电网临时输配电价+网间输配电价)]/(自有电量+委托国网四川电力代理购电电量)
上述计算方式中,地方电网临时输配电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原核定过网费标准、电网企业原购销价差水平等,会同地方电网企业研究提出建议方案,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执行。网间输配电价标准暂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四川省电网企业间临时结算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低价区用户承担的输配电价:按四川电网输配电价标准执行。其中,委托国网四川电力代理购电电量部分,地方电网与国网四川电力网间输配电价标准暂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四川省电网企业间临时结算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2〕36号)有关规定执行。如终端电力用户购电量涉及跨多个地方电网,地方电网间原已协商确定输配电价执行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此前未协商确定或需对原标准进行调整的,由相关地方电网企业根据扣除网间输配电价后的水平协商研究提出建议方案,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地方电网内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用户承担的输配电价按四川电网输配电价标准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严格代理购电信息报送
地方电网应于每月底前10日,将预测的次月本地电源上网电量、居民农业用电量、工商业用户用电量、线损电量,以及需纳入省级层面统一保障的居民农业用电量、需委托国网四川电力代理购电规模、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分类结构等信息形成完整报告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其中,省属地方电网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同步函告国网四川电力,其余地方电网企业报送当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同步报当地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函告国网四川电力。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电网代理购电价格测算工作的指导、测算数据资料的审核把关。
(二)做好网间电量电费结算
当月电量电费的结算由国网四川电力根据对应关口抄见电量,按照各地方电网上月报送的预测趸售居民农业电量、委托代理购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等分类结构比例进行预结算,并根据地方电网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分类结构比例、线损电量与预测偏差对上月电费进行清算。
(三)做好用户直接参与市场化交易衔接
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要尽快研究地方电网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细则,国网四川电力、地方电网、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要加快做好系统数据接口开放等工作,为地方电网供区内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提供条件。地方电网要加强对供区内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指导,加强与国网四川电力、四川电力交易中心的工作衔接,做好交易电量推送、用户交易情况核实、电费结算等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政策如有调整,从其规定。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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