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60 证券简称:金自天正 编号:临2022-002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2月21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和口头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二、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2年3月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三、 议案审议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金自天正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

2、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改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金自天正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3)。

3、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制定并实施〈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的议案》。

三位独立董事朱宝祥先生、马会文先生、魏见怡先生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制定并实施《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利于调动经理层成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企业内在活力和动力,有助于公司建立健全市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管理效率,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制定并实施《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4、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22年3月24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修改《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改《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金自天正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2-004)。

特此公告。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5日

证券代码:600560 证券简称:金自天正 编号:临2022-003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央企业公司章程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特此公告。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5日

证券代码:600560 证券简称:金自天正 公告编号:临2022-004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3月24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3月24日 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富丰路6号八楼大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3月24日

至2022年3月24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22年3月5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2年3月21日-22日9:00-11:30,14:00-16:00。

2、登记办法:公司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3、登记方式:直接登记,外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本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4、登记地点: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1、通信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富丰路6号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70;来函请在信封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2、联系人:高佐庭、单梦鹤。

3、联系电话: 010-56982304,传真:010-63713257

4、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出席者交通费、食宿自理。

特此公告。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3月24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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