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
为加强龙头企业管理,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按照《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济农字〔2019〕8号)要求,现决定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简称“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第7批、第10批、第13批和第16批市级龙头企业;莱芜区、钢城区2019年度参与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名单见附件1,省级和国家级龙头企业不在本次监测范围)。
二、监测标准及程序
监测标准按照《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监测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测。被监测企业对照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开展自查,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需胶质装订成册(一份,A4纸,双面印刷,封面统一使用黄色皮纹纸)。
(二)县级监测。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市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并对每个企业提出合格、不合格监测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文件内容需包括:市级龙头企业监测结果汇总表(附件2)、更名企业名单和更名材料。
(三)市级抽查。市农业农村局将根据监测情况组织进行随机抽查。
三、被监测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后的发展情况、当前运行情况、采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品牌创建及农户增收等情况、企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的打算等相关材料。
(二)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表,需加盖企业公章(附件3)。
(三)企业上一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企业财务报表均可,需加盖公章)
(四)企业已经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情况。
(五)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等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工作。对企业材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真实,材料齐全。同时对今年第十九批市级龙头企业预申报企业进行考察摸底(正式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监测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凡不配合监测、没有按时上报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监测合格者,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监测材料于3月25日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处,同时报送附件2电子版。
联 系 人:赵萌
联系方式:66609033
邮 箱:cyhb@jn.shandong.cn
邮寄地址: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D1033室
附件:1.监测企业名单
2.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结果汇总表
3.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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