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

为加强龙头企业管理,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按照《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济农字〔2019〕8号)要求,现决定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简称“市级龙头企业”)运行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本次监测对象为第7批、第10批、第13批和第16批市级龙头企业;莱芜区、钢城区2019年度参与监测的市级龙头企业(名单见附件1,省级和国家级龙头企业不在本次监测范围)。

二、监测标准及程序

监测标准按照《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执行。监测程序如下:

(一)企业自测。被监测企业对照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开展自查,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需胶质装订成册(一份,A4纸,双面印刷,封面统一使用黄色皮纹纸)。

(二)县级监测。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市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并对每个企业提出合格、不合格监测意见,以正式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文件内容需包括:市级龙头企业监测结果汇总表(附件2)、更名企业名单和更名材料。

(三)市级抽查。市农业农村局将根据监测情况组织进行随机抽查。

三、被监测企业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后的发展情况、当前运行情况、采取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品牌创建及农户增收等情况、企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的打算等相关材料。

(二)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表,需加盖企业公章(附件3)。

(三)企业上一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企业财务报表均可,需加盖公章)

(四)企业已经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情况。

(五)企业带农增收的协议、订单等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工作。对企业材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数据真实,材料齐全。同时对今年第十九批市级龙头企业预申报企业进行考察摸底(正式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二)监测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凡不配合监测、没有按时上报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监测合格者,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继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监测材料于3月25日前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产业发展处,同时报送附件2电子版。

联 系 人:赵萌

联系方式:66609033

邮    箱:cyhb@jn.shandong.cn

邮寄地址: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D1033室

 

附件:1.监测企业名单

2.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结果汇总表

3.济南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3日

附件.doc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