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名称:《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邮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函〔2022〕19号文件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济人社函〔2022〕12号)
二、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19号)
三、适用对象: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在本意见印发前尚未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所有人员。
四、主要内容:
1.明确参保主体范围。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可直接为其使用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所有人员办理优先参保;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并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本意见印发前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2.明确参保缴费方式。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原则上在注册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费率按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4%执行,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快递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快递网点从业的,各基层快递网点应分别为该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从一个基层快递网点流动到另一个基层快递网点工作的,原基层快递网点与现基层快递网点都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
3.明确参保流程管理。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基层快递网点在获得经营许可或完成备案后,应于当月及时办理优先参保登记手续。从业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时,由基层快递网点及时做好人员信息变更,同步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邮政管理部门。
4.明确工伤待遇支付。基层快递网点、快递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后,从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本通知要求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基层快递网点、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基层快递网点或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的企业法人,按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5.明确劳动争议处理。按照本通知为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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