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德阳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实现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有章可循。

《办法》共计十八条,分四个部分。一是明确了制定的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二是分别明确区(市、县)和乡镇(街道)属地责任、村(社区)协管责任和公安、城管执法、商务、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管责任以及社会共治责任、食品摊贩主体责任;三是明确了食品摊贩经营基本条件和禁止性要求;四是明确了查处要求、责任追究、责任保险等内容。

《办法》构建了我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制度体系,切实有效解决食品摊贩监管职责边界不清、风险隐患大等突出问题,既方便群众生活,又规范提升保障安全,进一步推动我市食品安全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增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和城市建设的获得感。

《办法》规定,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将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列入食品安全党政同责目标。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总量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科学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实施严格监管,引导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同时开展风险评估,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点)、时间、经营种类、摊位数量。对于特殊情况,《办法》明确,因地震、疫情或其他应急工作需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群众需要,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临时确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幼儿园、中小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食品摊贩方便群众生活,利于灵活就业,增加城市的“烟火气”,但其量大面广流动性强,监管难度大。对此,《办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食品摊贩的信息登记和管理、登记卡的发放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发放登记卡的30日内将食品摊贩的登记卡发放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商务、卫健等部门,食品摊贩登记卡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据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称,《办法》细化了服务内容和监督管理事权,破解了执法边界不清、日常管理权责不明等问题。

《办法》还对食品摊贩合规经营以及创新发展奖励扶持作了具体规定。全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可结合区域和部门工作实际,出台政策支持食品摊贩改善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质量。《办法》同时明确了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现制乳制品;野生动物制品和长江非法捕获物;国家和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记者 陈晓霞)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