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内容变更管理办法

云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内容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投资概算调整程序,防止擅自实施内容变更,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市级预算、县级预算安排资金进行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且需增加或减少工程实施内容的适用本办法。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实施内容变更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或市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坚持“实事求是、找准原因、厘清责任,集体研究、分类审批、先批后建”的原则。

第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对城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实施内容变更进行监管,县交通局负责对交通项目的实施内容变更进行监管,县水利局负责对水利项目的实施内容变更进行监管,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地灾治理、土地储备整治、农村土地整治等项目实施内容变更进行监管,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行业管理的项目实施内容变更进行监管。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职能职责做好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内容变更主要是指由下列原因导致建设方案调整或设计变更:

(一)因规划、资源、水文、地质、征地拆迁等发生重大变化,政策、法律法规有重大调整,导致原设计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发生灾害、事故,需要采取相应措施。

(三)因勘察、设计、造价单位工作原因,原设计方案或预算存在错误及遗漏。

(四)确需实施内容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可以由乙方提出,也可以由项目法人直接提出,提出实施内容变更时应填写《云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审批表》。乙方提出项目实施内容变更的,应当以单位名义书面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该变更对项目的工期、投资、质量、安全、运营管理、生态环境等的影响,客观反映项目实施内容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项目实施内容变更提出后,应当首先由项目法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确需变更的,项目法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决策和报批;经论证不需要变更的,继续按合同执行。增加工程实施内容经论证确需变更,且增加工程实施内容后的投资不超过原概算的,由项目业主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项目勘察设计、实施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七条  应急抢险救灾或危大工程等存在紧急情况必须进行设计变更且须立即实施,否则会发生更加严重灾害或危害结果进一步扩大的,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应急抢险救灾认定部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现场确认,可先行实施,但必须提供现场签证资料、照片及施工记录等确定工程量的资料。属于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善应急抢险救灾等手续;属于危大工程的,应尽快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完善决策或者报批手续。

危大工程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八条  因人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变化而引起的合同总价变更,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程序管理。在合同中约定了调价机制的,可以提出合同总价变更;合同未明确约定调价机制的,不得提出总价变更。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或市级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先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初步设计后,再报县发展改革委召集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会审后进行核定。

第十条  增加工程实施内容经论证确需变更,且增加工程实施内容后的投资超过原概算的,由项目业主提出实施内容变更原因、相应责任划分建议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提出资金来源方案报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平衡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应责任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以及县财政局提出的资金平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批初步设计和核定投资概算。

未批先建或违规超概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应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以及县财政局提出资金平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县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工程事项库,汇总各类变更情形和责任单位名单,定期交由审计、纪检监察部门作为下一年度政府审计、行政效能监督的重点备选项目。

第十一条  增加工程实施内容按程序进行决策或者报批后,增加的实施内容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增加的部分应当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

工程增加的实施内容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或《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由原中标人实施。项目业主单位根据审批意见发出实施内容变更通知书,原中标人根据通知书实施工程变更,并相应顺延所需工期。

第十二条  工程实施内容变更引起的合同变更行为,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14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项目业主单位在报批实施内容变更时,需填报《云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审批表》,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增减投资,并附下列资料:

(一)经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变更申报单;

(二)变更工程量清单及估价清单、变更前后的施工图;

(三)适用变更的合同条款;

(四)能真实、完整反映实施内容变更情况的影像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在完成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资料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核对设计文件,未按程序决策或报批的实施内容变更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对增加实施内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规避招标的,应责令改正,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在签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合同时,应约定以下条款:

(一)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失造成实施内容变更的,增加的勘察、设计工作量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自行承担,不再追加勘察、设计费用。项目法人将扣减勘察、设计合同价款,扣减金额为因此增加的项目总投资的10%且不超过勘察、设计合同总金额。

(二)因施工单位过失引起设计变更,由此产生的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变更工程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或变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延误合同工期,给业主方造成损失的,按工程损失成本扣减施工单位合同价款。增加的监理工作量由监理单位自行承担,不再追加监理费用。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纪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录入“信用中国”(重庆云阳)平台,未进行信用修复之前,项目业主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云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内容变更管理办法》(云阳府办规〔2021〕1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内容变更审批表

项目名称




项目审批单位


审批文号


建设地点


建设工期

日历天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概算总投资(万元)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招投标情况


中标合同价(万元)


本次增加或减少投资(万元)


是否超概


累计增加或减少投资(万元)


是否超概


变更工程的原因及理由




变更的主要内容及规模




变更工程是否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

填是或者否



变更工程不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的法定理由

拟通过招标选择承包单位的不填此项



施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勘察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跟踪审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项目法人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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