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决策部署,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推动各类公共资源进入平台交易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各省级政府要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则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近年来,按照省政府部署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平台运行、制度规则、监督管理和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形成了一系列成熟的经验做法,亟需规范化制度化。
二、起草过程
省发展改革委经深入调研,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政策要求,系统梳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和管理工作实践,并借鉴外省经验,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6月份以来,先后书面征求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纪委监委等25个省有关部门(单位)和16市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征求了部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市场主体、专家意见;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并赴烟台、济宁等9市和部分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一线听取意见建议。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上征求了各成员单位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意见。吸纳合理修改意见建议后形成会签稿进行了会签,商请省司法厅进行了合法性审核。2022年1月29日,省政府第1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
三、主要内容及重要举措
《办法》共6章38条。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是对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定义和定位、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定位和职能、交易平台设立评估等作了界定。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定位和电子化发展方向;要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依法依规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和专家抽取等服务,加强对交易数据的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参考和支撑;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场所的设立、合并、变更和撤销行为,《办法》提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交易场所的设立、合并和撤销应当由同级发展改革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评估意见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章平台运行,共9条,主要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交易范围、交易规则、交易约束、专家抽取、平台安全等内容。
《办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电子服务系统、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要求和功能定位做了界定;规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凡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目录外项目进入平台交易;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根据全国分类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
第三章平台服务,共10条,主要规定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效能、信息公开、专家抽取服务、场所设施要求、违规行为报告、数据报送分析、异地评标评审、档案管理、禁止性规定等内容。
《办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监督渠道以及交易信息,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方便社会监督。为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见证和“第一现场”作用,《办法》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记录并提示或告知相关交易主体;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为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办法》详细列举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7条,主要明确了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监管事项、社会评议机制、社会监督机制等内容。
《办法》要求,省及设区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领域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事项清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社会评议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4条,主要规定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禁止性规定、信息公开、保密、履职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1条,主要对办法施行时间及有效期进行了说明。
四、有关名词解释
(一)公共资源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主要运行服务机构。
(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系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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