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2月22日印发,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有关粮食储备管理的政策措施,推动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市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法规要求,加强与《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国粮发规〔2021〕30号)、《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等有关规定的制度衔接,制定出台本《办法》,旨在完善我市粮食储备管理体制、健全粮食储备运行机制、强化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督,提升粮食储备服务宏观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确保区域粮食安全。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35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健全我市地方粮食储备的管理体系。明确地方粮食储备包括市、区县两级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压紧压实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有关部门,政策性银行,运营管理企业和承储企业的职责,落实国家粮食安全责任制。
二是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政府储备的管理机制。确立了以市级政府储备为主、区县级政府储备为辅的储备原则和分级管理要求,明确粮权属于本级政府,梳理地方政府储备的计划管理和计划执行流程,确定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和运营管理企业、承储企业的“任务清单”,强化了对地方政府储备的管理约束。
三是进一步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的商业库存,同时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在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等建立社会责任储备,明确粮权属于企业,依法服从政府调控,丰富市场调控和应急手段,把握粮食安全主动权。
四是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储备的监督管理。明确相关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职权和具体内容,增加了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和社会监督等措施,增强了监管的及时性和透明性。
五是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运营管理企业和承储企业的处罚行为、处罚类型作了明确规定,增强了《办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办法》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要求,进一步理顺了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的责任,明晰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责任、运营管理企业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的经营管理责任,构建了地方粮食储备安全责任体系。同时引导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作为地方政府储备的补充,构建更为完善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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