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答记者问

依据《决定》内容,《办法》第二条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规定了统一登记系统登记范围,对于未纳入第二条规定的六类典型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之外的,同时又不属于排除项之外的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无特殊法规定的,均可适用《办法》,纳入统一登记的范围。同时我们也将从登记系统设计方面进一步完善,为市场主体办理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业务提供参考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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