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服务生产经营主体需求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维护养殖健康安全和降低系统性风险。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制定的强制免疫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2022年山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鲁牧动卫发〔2022〕2号)要求,各地要根据本计划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出台目的
为了有效防控动物疫病,有计划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服务养殖主体和适应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进简政放权和降低系统性风险,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四、重要举措
一是明确了免疫要求。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维持在90%以上;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等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二是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在全市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鼓励规模以下养殖户积极参加。养殖场户或为其提供免疫服务的第三方服务组织可根据疫苗使用和效果监测评价情况,自行选择购买国家批准的强制免疫疫苗。
三是实行技术指导。发布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技术方案》《口蹄疫免疫技术方案》《小反刍兽疫免疫技术方案》《猪瘟免疫技术方案》《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免疫技术方案》《新城疫免疫技术方案》《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技术方案》《炭疽免疫技术方案》《狂犬病免疫技术方案》,指导开展强制免疫工作。
解读联系人: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科 徐连森,联系电话:0535-68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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