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一:实现法治的“全覆盖”】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法治中国的建设绘就了新的蓝图。这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必将推动中国法治跨越到更高的水平和层次。从全会发布的公报来看,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着眼于“全面”二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涵盖了党、国家、社会生活以及军队建设的各个领域,实现了法治的“全覆盖”。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和全面安排,至少体现出了四个方面的新意。
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和根本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实现我们党确立的伟大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根本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到,“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唯有依靠法治,才能凝聚中国共识和力量,弘扬中国精神,共建法治之中国,复兴中华之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实现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根本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证明,唯有依靠法治,才能突破利益固化之藩篱,攻克深层复杂之难题,确保改革有序进行,通过良法善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全体人民最大福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实现党自身建设的目标——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长期执政具有根本意义。唯有依靠法治,以法治作为执政之根本遵循,树立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式,才能夯实执政基础,巩固执政地位。
提出了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这一总目标包含了多重意思。首先是道路、制度、理论的融合性: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三者的融合贯通对应着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道路、理论、制度”三个自信;其二是体系的完备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了两个方面五个部分的体系:一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二是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意味着国家法律体系与党内法规体系共同构成了法治体系,党内法规体系要与国家法律体系协调发展;三是推进的一体性: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就意味着法治建设必须要实现各个领域的协调、结构层次的均衡;四是努力方向的现代性: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还要落脚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这表明依法治国要朝着现代法治的方向努力,进而通过法治化来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强调指出了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性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致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首先,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之所以取得如此的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推进法治建设的结果。邓小平说,要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革而改变。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基本做到了这一点。而十八届四中全会正是体现了这一认识。其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宪法所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贯彻实施宪法,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其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执政。坚持依法执政是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关键,是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一致关系的集中体现。依法执政表现在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这是依法执政的核心内涵,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严格守法,按照法治的要求处理好党与国家法的关系;二是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这是依法执政的第二个层面。通过党内法规来治党管党,这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重要特色和经验。党自身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对于依法执政、依法治国而言具有基础性意义。
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
这些重大任务主要涵盖了六个方面的工作。第一,立法工作和宪法的实施与监督。突出强调了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及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求完善和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和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宪法实施;完善党的立法决策程序,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依法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等等。
第二,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明确了法治政府的六点特征: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要求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权力清单制;健全行政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合法性审查机制、责任追究制度;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等等。
第三,公正司法与提高司法公信力。在三中全会决定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确保司法权独立行使和科学配置的制度机制,例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还有司法责任制、司法公开、人民参与等改革举措。
第四,培育法治文化与建设法治社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等具体措施。在法治社会建设层面,强调社会治理法治化,要求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司法救助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等等。
第五,法治职业和人才队伍的保障。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始终还是要靠具体的人来加以实施。全会指出了法治专门队伍的建设方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明确了“四个忠于”的目标,并提出了一系列机制保障。
第六,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全会指出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可以预料,很快会有具体的举措出台。同时,还提出了党委依法决策、党组织监督、党内法规建设、将法治建设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等具体要求。而且,更有新意的是,将依法治军、构建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和依法保障“一国两制” 和推进国家统一明确提了出来。
这些创新性制度机制和要求体现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法治规律和执政规律的深入认识和把握,体现了我们党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难点的针对性部署和安排,需要我们深入领会和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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