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各科室(中心)、执法支队:
《乐山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落实。
2022年1月26日
乐山市应急管理局
乐山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促进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原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结合我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编制我局2022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这条工作主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着力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着力提高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水平。严格实施源头管控,督促企业(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有序实施,对烟花爆竹、矿山、危险化学品三大高危行业、工贸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和三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进行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着力化解安全风险,有效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坚决防止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发生,稳控生产安全事故三项指标,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监督检查力量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监督检查力量
1.机构设置情况。局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有9个: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火灾防治监督科、救援救灾科、煤炭和煤矿安全监管科、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调查评估与统计科。
2.监督检查人员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内设机构实际在岗且持执法证人员25人。其中办公室在岗4人、应急指挥中心在岗1人、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在岗3人、火灾防治监督科在岗2人、救援救灾科在岗2人、煤炭和煤矿安全监管科在岗4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在岗4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在岗3人、调查评估与统计科在岗2人。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1.总法定工作日:6250工作日
2022年全年共365天,扣除双休日和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工作日250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0×25=6250个工作日。
2.监督检查工作日:1568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6250-2407-2275=1568个工作日,共计监督检查企业(单位)100家(次)。其中:重点检查企业(单位)90家(次),共计1440个工作日,一般检查企业10家次,共计128个工作日。
(三)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2407个工作日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巡查、督查、考核等):14组×5人×5天=350个工作日。
2.实施行政许可预计需用600个工作日。
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3起(2021年较大事故起数)×5人×10天=150个工作日。
4.组织安全生产执法统计评估预计需要72个工作日。
5.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5起(往年举报数)×5人×5天=125个工作日。
6.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预计需用300个工作日。
7.一般违法案件办理、法制审核、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及举行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预计需用300个工作日。
8.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预计需用300个工作日。
9.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预计需用14组×5人/组×3天=210个工作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2275个工作日
1.应急值班:应急值班25人×24天=600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25人×30天=750个工作日。
3.参加党群活动:25人×24天=600个工作日。
4.病、事假:25×3天=75个工作日。
5.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25人×10天=250个工作日。
三、重点监督检查安排(详见附件1)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4)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5)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行业类别及检查频次
局机关全年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单位)90家(次)。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重点监督检查危化(烟花爆竹)企业22家(次),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重点监督检查企业(非煤矿山)20家(次),煤炭和煤矿安全监管科重点监督检查煤矿企业18家(次),调查评估与统计科组织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5次,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重点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机构5家(次),办公室重点监督检查在乐开展安全评价机构5家(次),应急指挥中心重点监督检查指挥平台建设运行情况5家(次),救援救灾科重点监督检查乡镇级应急体系专项规划编制情况等5家(次),火灾防治监督科重点监督检查森林防灭火单位5家(次)。一般性检查(双随机抽查)10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一般性抽查3家,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科一般性抽查3家,煤炭和煤矿安全监管科一般性抽查3家,火灾防治监督科一般性抽查1家。
四、一般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安排(详见附件2)
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确定重点检查事项。
六、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要求
(一)严格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应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量、精心组织、严密实施,政策法规科要加强计划实施过程监督,确保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到位。
(二)突出监督检查效果。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科室要按照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和局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三)增强监督检查透明度。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四)严守监督检查工作纪律。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并接受监督检查对象的监督;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严格依法处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不作为、乱作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2022年安全生产重点监督检查计划表
2.2022年安全生产一般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表
附件2 2022年安全生产一般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计划表.wps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