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四川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明确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预防、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等管理和响应程序,控制、消除生态环境隐患,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预案》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省外输入的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全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处置等工作。
从响应分级来看,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处置等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I级、II级、III级、IV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由省政府组织应对;其中,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超出省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家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当国家层面指导协调组织应对时,省级专项组织指挥机构按照要求具体组织调度。
重大及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后,临时成立“四川省XX事件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设立若干现场工作组,各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省指挥部可根据事件应对需要增减工作组。
在预防、监测和预警方面,《预案》明确,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行动对应事件划分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事件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立即启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反映环境污染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等措施。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时,除采取发布蓝色、黄色预警时的措施外,还应该采取对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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