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委发〔202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提高标准质量水平,提升标准化服务业发展水平,现就推进国家标准验证点(以下简称标准验证点)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提高标准质量水平,对标准技术要求、核心指标、试验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提升标准科学性、合理性及适用性,为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发展标准化服务业、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系统规划。聚焦提高标准质量,兼顾各类标准验证需要,以综合性标准验证点建设为重点,稳步发展领域类标准验证点,提高建设布局的科学性。
坚持改革创新。着力建立健全标准验证制度机制,完善工作要求,不断强化标准与科技的互动支撑。探索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标准验证服务模式,激发标准验证工作活力。
坚持开放融合。充分利用各方技术力量,鼓励社会各方参与标准验证工作,推动资源的共享共用。学习借鉴国际和国外标准验证先进技术和经验,积极参与国际标准验证。
坚持注重实效。紧密支撑和服务标准制修订过程管理、重大技术标准和新兴领域标准研制、转化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等需要,发挥标准验证作用,强化标准质量监督。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建成2个综合性标准验证点,配套建成不少于50个领域类标准验证点,建立比较完善的标准验证制度、工作机制及工作体系。
标准验证点是对标准技术要求、核心指标、试验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提高标准科学性、合理性及适用性的标准验证机构,是标准化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标准验证点主要承担建设标准验证技术体系、建立协同高效工作机制、提升各类政府颁布标准质量、融通验证资源创新市场服务、推动验证技术国际交流合作五大功能。
(一)建设标准验证技术体系。
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提升标准水平的要求,以基础通用、关键共性领域为重点,开展标准实验验证前沿技术和评估方法研究,研发先进标准验证工具和设备。构建透明可信、安全可控、创新融合的标准验证数据库,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标准验证工作中的应用。加强标准验证条件和环境建设,夯实标准验证技术基础。
(二)建立协同高效工作机制。
标准验证点建立规范的工作机制,与标准化现有工作机制衔接配套,充分发挥标准验证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起草单位、标准使用方等相关方需要,推动形成系统配套、相互支撑、科学权威的标准验证点工作体系。
(三)提升各类政府颁布标准质量。
全面服务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管理,结合标准立项评估、报批审查、实施效果评估等实际需要,积极提供标准验证技术支持,重点解决标准研制实施各阶段出现的重大分歧、多领域交叉融合的难点问题、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我国转化运用的适用性问题以及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关键技术指标的一致性程度等问题,提高标准质量水平,促进标准化治理效能提升。
(四)融通验证资源创新市场服务。
充分发挥标准验证点聚合作用,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等方面交流合作,集聚科技研发、测量测试、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各方优势资源,促进优势互补和融合共享,激发各方投入标准验证工作的积极性,持续提升标准验证能力。
标准验证点面向有标准验证需求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标准验证服务,围绕标准关键技术指标确证、标准实施效果评估验证等服务内容,探索标准验证点市场化运行模式,开展全方位、多元化标准验证服务,满足各方对标准验证的需求。
(五)推动验证技术国际交流合作。
积极开展国内国际标准数据有效性、标准体系兼容性、标准适用性等方面验证技术的交流与研讨。围绕新兴领域和我国优势领域,参与国际标准验证。结合推进“一带一路”国际标准化合作需要,积极为中外标准体系兼容和互认提供有力支撑,推动我国标准制度型开放。
(一)规划布局。
标准验证点分为综合性和领域类两种类型。综合性标准验证点,作为标准验证点工作体系的核心支撑,重点围绕基础通用、跨行业多学科交叉融合等领域开展标准验证工作,依托国家最高测量能力和国家量值溯源体系源头以及国家级权威的全域标准技术审评能力,建设国家标准实验验证中心和国家标准评估验证中心。领域类标准验证点作为综合性标准验证点的延伸,开展各领域内标准验证工作,是标准验证点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申报要求。
标准化工作基础扎实、具有科技创新、测量测试、检验检测能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根据相关要求,通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标准化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联合会)或者申报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向标准委推荐申报领域类标准验证点。具体要求参照每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
(三)批准设立。
标准委对标准验证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论证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标准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公示期满并经标准委委务会审议通过后,由标准委公告设立,纳入标准验证点工作体系。
(四)业务指导。
标准委建立健全标准验证程序等验证工作要求,规范标准验证点开展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验证服务,强化标准验证结果的应用,将标准验证结果作为标准制定和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推动标准验证工作有序开展。
(五)监督管理。
强化标准验证点内部监督检查,确保标准验证点坚持独立客观、诚实守信原则开展工作,严格落实标准验证点对验证报告的主体责任,确保其所出具的验证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建立标准验证点年度信息报送制度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健全调整退出机制。
(一)制度保障。
标准验证点申报单位要根据标准验证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标准验证点配套制度,完善激励政策,保障标准验证点有序建设,规范标准验证点运行管理,提升标准验证工作质量。
(二)条件保障。
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把标准验证点作为标准化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将标准验证点纳入国家、地方、行业相关发展规划,加强标准验证点基础条件和环境建设,保障标准验证点有效运行。鼓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相关行业协会(联合会)等配套建设资金,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队伍建设。
健全标准验证人才工作体系,加大标准验证人才培养力度,积极引进标准验证高层次人才、复合型人才,建立标准验证专家库,形成一支高水平标准验证专业队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22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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