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工信融〔2021〕225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南和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各市财政局,山东发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投资支持力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10号),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有效期自2021年10月 22 日起,至2022年10月10日止。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0日

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投资支持力度,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鲁财办发〔2020〕1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精特新”企业财政股权投资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省级预算等方面资金予以安排。

第三条  山东省“专精特新”企业,主要是指经国家和省工信部门认定公布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包含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和瞪羚、独角兽企业。

第四条  财政股权投资资金项目,主要是指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投资支持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以及“四新”“四化”领域,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调整等项目,重点支持具有高成长性、上市意愿强烈、近3-5年内可能在境内外上市的“专精特新”企业。

第五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通过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方式,重点用于上市过程中产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等支出。支持山东省优质“专精特新”企业实现快速发展,成长为“单项冠军”和“配套专家”。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年限一般为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六条  被投资企业应注册于山东省内且连续经营2年以上,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市值不低于2亿元且最近两年研究投入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 被投资企业提出股权投资申请,应当编制股权投资项目申请书,随同企业有权决策机构批准文件,按照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逐级报省工信厅审核(申请材料见附件),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信厅提出申请。被投资企业对项目申请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按照股权投资协议约定,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企业)回购以及清算解散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

第九条  鼓励投资项目在上市前最后一轮融资时退出,主要采取优惠股息、约定较低回报率支持,回报率一般不高于退出时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1倍。被投资企业如发生重大诉讼、业绩重大变化等重大不利因素,导致被投资企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或在投资期内,因被投资企业不符合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辅导”的,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可提前退出投资。

第十条  投资期内,被投资企业股改之前最后一轮融资时未选择退出的,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可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与被投资企业协商适当延长投资期限。在延长的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IPO终止审核的,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可以提前退出投资。被投资企业成功上市的,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退出按照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主要采取收益让渡抵扣上市培育服务中介费用支持,收益可抵扣被投企业上市前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被投企业上市后给予中介机构服务费用20%的抵扣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和引导股权投资资金提前退出,充分尊重被投企业的意愿,经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视其提前退出的时间给予让利,其中提前退出时间达2年(含)以上的,可让渡所有财政资金投资收益;提前退出时间达1年(含)的,可让渡高于退出时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部分的财政资金投资收益。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支持政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指导受托管理机构实施。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股权投资项目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等工作,参与受托管理机构考核和评价;省财政厅负责股权投资资金的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开展受托管理机构遴选、考核、评价等工作;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积极帮助被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助推项目做大做强。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1年10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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