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综合协调部门:
为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天然气汽车改装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天然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改装企业登记管理
凡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条件,符合《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规范》DB51/T2146标准相关要求(详见附件1)的企业,均可从事天然气汽车改装业务。拟从事改装业务的企业应到所在市(州)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综合协调部门进行告知性登记。市(州)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综合协调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将公示结果报送同级有关职能部门。具体登记和公示程序由市(州)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综合协调部门研究制定。
市(州)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综合协调部门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天然气汽车改装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对辖区内改装企业公示承诺事项、安全环保设施条件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满足《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规范》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同级有关职能部门。整改期间,公安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再受理被通报企业改装车辆的业务申请。
二、压实改装企业主体责任
改装企业应切实履行天然气汽车改装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得对国家要求淘汰和鼓励淘汰的车辆“油改气”,不得采用稀薄燃烧技术进行“油改气”,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燃气汽车专用装置的安装要求》GB19239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等标准,鼓励使用《在用汽油车安装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技术条件》T/SCQJNY0001,实施在用汽油车安装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作业,组织紧固性和气密性等检查,在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汽车双燃料尾气排放检测,确保改装车辆各项指标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改装企业应向车主告知相关安全使用知识,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双燃料尾气排放检测报告、改装合格证等材料,协助车主办理车用气瓶使用登记和机动车辆登记备案。改装企业须按照“一车一档”原则,建立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填写《天然气汽车改装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2),每季度次月10日前向市(州)产业发展综合协调部门报送。市(州)产业发展综合协调部门汇总数据后,每季度次月15日前报送省级产业发展综合协调部门。
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定发布本行业产品和服务标准,不断提高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
三、加强改装工作事中事后监管
各地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天然气汽车改装工作事中事后监管,严格禁止非法对公交车、出租车和私家车改造使用天然气。
天然气汽车产业发展综合协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天然气汽车改装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违规开展改装业务的,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推进天然气汽车改装工作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从事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实施主体资格登记;开展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信息登记和管理;组织开展车用气瓶电子标签审核、发放管理和数据录入工作;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加强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对从事天然气汽车改装的维修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行业管理;依法对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维修企业进行查处。
应急部门:对天然气汽车改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严格实施天然气改装车辆污染物排放检验标准,依法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加强监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依法改装天然气的车辆进行备案。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市(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有利于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和安全管理的天然气汽车改装管理政策。《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天然气汽车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产业〔2015〕419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能源局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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