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相关部门,各街道(镇):
《成都市郫都区贯彻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2022年第6次专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落实责任、抓好落实。
中共成都市郫都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21日
成都市郫都区贯彻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
责任分工方案
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严格粮食安全责任制,压紧压实各级党委、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现就我区贯彻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作责任分工如下。
一、领导责任方面
1.两级党委、政府共同 扛稳保障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党委全面加强对本地粮食安全工作的领导,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粮食安全的领导责任,政府在党委领导下,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粮食安全的具体责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粮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含协管、联系)行业或者领域内的粮食安全工作负责。
责任领导: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责任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号前为牵头单位,未明确牵头单位的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工作职责方面
2.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粮食安全的安排部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责任领导: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责任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3.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统筹谋划和推进,相关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并依法依规接受监督。落实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制定本地粮食安全专项规划。做好粮食安全年度重点工作。积极助推国家粮食安全产业带建设,做好“天府粮仓”郫都区建设工作。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节粮减损能力建设,推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全面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确保供给、市场不出问题,价格不出现大幅波动。
责任领导: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商务局,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4.实施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好财政、税收政策,强化土地、融资、产业等政策支持,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对粮食种植面积大、产量高、贡献大的街道(镇)或片区给予重点支持,确保粮食播种面积、产量保持稳定。
责任领导: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税务局、区国资金融局、人行郫都支行、农发行郫都支行等,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5.严格落实市上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总产量任务,加强粮食生产技术指导服务,推广应用粮食作物绿色高质高效生产技术和生产资料,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动小农户发展粮食生产,提升粮食生产的规模化、组织化和机械化程度。落实种业振兴任务,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提升种业基地建设水平,严格品种管理和市场监管。落实重大病虫疫情防控分类分级负责制,提升粮食生产灾害监测、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
责任领导: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区新科局、区财政局、郫都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统计局、区气象局,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6.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耕地保护任务数图一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严守耕地红线。落实耕地“进出平衡”制度,对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及时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加强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监管。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承诺,对本地区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刚性指标考核、一票否决、终身追责制度。加大耕地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和改变耕地用途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建立耕地“非农化”情况通报机制,对问题突出的进行约谈。
责任领导: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责任单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郫都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等,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7.强化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动态监测,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对问题突出的进行约谈。持续开展撂荒地专项整治,完善推动进一步盘活撂荒地的奖惩措施。
责任领导: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8.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建设农田排灌工程,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强化投入责任,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激励力度。
责任领导: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9.加强粮食产地环境治理,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
责任领导: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责任单位:郫都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10.健全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完善本地粮食应急预案,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和风险防控,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做好进境粮食植物疫情风险防控工作,禁止未经有效处理的进境粮食直接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责任领导: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11.落实地方政策性粮食储备规模,优化粮食储备布局、品种结构和管理方式。落实成品粮储备责任,积极引导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逐步健全完善分级储备能力。组织做好粮食收购,增强粮食应急加工能力。加强重点粮食流通企业监管,强化粮食应急运输保障能力,促进物流供应安全稳定畅通,确保终端消费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支持中央粮食储备任务落实和仓储物流设施建设。
责任领导: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农发行郫都支行等,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相关园区管委会
12.统筹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粮食安全工作,强化组织和人员保障。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粮食安全和爱粮节粮、反对浪费、耕地保护等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粮食安全工作。
责任领导: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编办、区委农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13.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坚决落实上级党委的决定,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做好粮食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保障粮食安全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首要任务抓实抓好;将粮食安全工作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本地粮食安全工作汇报,开展粮食安全工作调研,及时研究解决粮食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出台和落实保障粮食安全政策;把粮食安全工作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委员职责清单,督促党委常委会委员履行相关工作责任。
责任领导:区委主要负责同志,街道党工委(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
责任单位:区委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街道党工委(镇党委)
14.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的决定,建立健全本地粮食安全相关工作机制,具体部署并组织推动粮食安全工作;将粮食安全工作作为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本地粮食安全工作汇报,开展粮食安全工作调研,及时研究解决粮食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粮食安全重点工作职责清单,督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责任领导: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15.区委常委会其他委员、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其他委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对粮食安全的相关保障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粮食安全工作相关问题。
责任领导:区委常委会其他委员;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其他委员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街道党工委(镇党委)
16.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助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粮食安全工作相关责任的落实,定期组织分析粮食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责任领导:区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三、考核监督方面
17.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粮食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督促履行粮食安全工作职责。
责任领导: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18.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粮食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相关部门、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责任领导: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责任单位:区委农办;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19.把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因履职不到位被追究责任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责任领导: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社治委主任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四、奖惩方面
20.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粮食安全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领导: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1.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粮食安全工作中,因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以及其他情形造成较大损失或者有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责任领导: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区委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负责同志,街道纪工委(镇纪委)书记、街道党工委(镇党委)副书记
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委农办;区发改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统计局等,街道党工委(镇党委)、街道纪工委(镇纪委)、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22.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粮食安全工作中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按规定依法调查处置。
责任领导: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街道纪工委(镇纪委)
附件:郫都区贯彻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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