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2020年1月1日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明确提出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要求。2021年7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我市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制度,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列入2021年深化农业农村改革事项。同时,为推进济南国家城乡融合试验区建设,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批示要求,要及时建立健全我市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配套制度,积极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为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动学习借鉴浙江德清、山东禹城等国家试点城市的经验做法,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及时起草了《济南市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并完成了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等立法程序,最终形成了本《办法》。《办法》报请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10月  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3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共7条。主要是《办法》制定的依据、目的和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等。《办法》提出,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须依法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或办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手续,最高使用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同时明确了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的职能分工。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共4条。主要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的范围、程序、申请材料和批准文件等内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的范围为除依法入市的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共13条。主要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主体、方式、条件和基本程序等。《办法》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权人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主要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按照“制定方案—逐级审查—公告交易—成交公示—签订合同”的程序入市。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相关要求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入市土地净收益由各区政府参照同类国有建设用地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按照工业仓储用地20%、商服用地50%的比例收取土地增值收益金,缴纳区财政,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四)其他规定,共4条。主要明确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规划建设手续办理、土地收回和监测监管等内容。

(五)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了各区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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