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改9号文对于独立售电主体的各类主体行为做出较为详尽的规定,涵盖采购、批发、零售等诸多方面,对其经营行为的限制规则也较多,这也导致独立售电主体可能会存在利润空间有限的问题。虽然政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公司,但是投资的前提在于优越的预期,目前关于独立售电主体的投资预期不容乐观。此外,独立售电企业相对于传统的企业而言,没有实物资产、技术门槛不高、大多不提供物理性服务,更多依托于销售环节,相对于拥有实体资产和技术积累的电网公司和发电企业,其竞争优势不够明显。对于社会资本投资成立的售电主体而言,国家电网公司是否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将对独立售电主体的生存产生重大影响:国网拥有电力物理性服务,各类独立售电主体要依赖于国网的配合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因此若国网作为竞争性企业和独立售电主体参与竞争,则很难保证电力市场的公平性。对于这个问题,独立售电企业一方面可以依赖于国家出台相关政策以保障公平竞争,另一方面,独立售电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大数据资源,为用户提供节能减排、提高用电效率、优化负荷曲线等服务,以赢得用户的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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