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做好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字〔2021〕136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函〔2021〕14号文件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33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企业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审核发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条件
对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大型企业,在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申领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以投缴社会保险为准)的,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二、补贴申领拨付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以工代训补贴,应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向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以工代训人员花名册、申请补贴时当月(或上月)发放工资银行对账单(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材料。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审核后,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补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有关说明
(一)关于新吸纳劳动者认定。新吸纳劳动者为2021年1月1日之后招用,与企业依法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本年度首次在本企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对在本通知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实施期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又被该企业重新招用的,以及发放工资企业与社保缴纳企业不一致的,不给予以工代训补贴。
(二)关于中小微企业划型。中小微企业划型,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关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大型企业认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大型企业,是指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有6个月(及以上)月营业收入(以提供给税务部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数据为准)较2019年月平均值下降20%(不含四舍五入进位计算)及以上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的大型企业。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五类行业大型企业,其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或在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应能体现“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经营内容。能够提供自2019年以来进出口业务实绩证明材料的企业,也可认定为外贸企业。
(四)关于工资额认定。本通知规定的“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后,企业提供的实际发放工资证明额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提供相应代扣代缴证明材料。
(五)关于本通知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和其他职业培训补贴关系问题。《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18号)文件规定的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以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补贴与本通知规定以工代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六)关于企业新吸纳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时间界定问题。企业新吸纳时间在毕业生离校后两年以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
(七)关于中央属、省属企业享受以工代训补贴问题。中央属、省属企业向企业所在区(市)申领以工代训补贴。其中,驻青企业为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单位),但在我市申报纳税和缴纳社保费的,可以以本机构名义申领以工代训补贴。
(八)关于劳务派遣人员以工代训补贴申领问题。劳务派遣企业新招人员为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可以按规定申领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劳务派遣企业新招用人员后,向中小微企业或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大型企业派遣的,由实际承担用工成本的企业申领以工代训补贴,企业申领补贴时需提供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派遣协议,并附派遣人员名单及相关工资发放证明;劳务派遣企业新招用人员后,将人员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不给予新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
四、工作要求
各区(市)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工代训补贴经办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推动以工代训补贴畅通领、舒心办。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补贴范围和条件,依托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等大数据,对企业申请的吸纳就业以工代训补贴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加强补贴资金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确保补贴资金安全使用,规范使用。
本通知规定的以工代训以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8号)文件规定的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受理期延长至2022年1月20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