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省级 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64 号) 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 知》(鲁政字〔2020〕221 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科技资 源配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创新 型省份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助是指为鼓励创新主体持续加 大研发经费投入,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 投入给予的补助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第三条 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 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和当年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二)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 应积极填报研发统计数据;(三)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 上年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4%(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 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6%(含)以上。 

第四条 补助标准: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创新成果产出以及重点支持领 域等因素,设置补助标准,具体如下:(一)符合第三条的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 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 万元,不足1万元的企业不再补助。(二)当年新增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的或当年获得省 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按6%给予补助;当年新增Ⅱ类知识产权5 项(含)以上的按5%给予补助;其他企业设基准补助比例,基 准补助比例最高为4%,其中,对软件、微电子技术、医药生物 技术、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存储技术、工业生产过程控制 系统、先进制造工艺与装备、关键新材料等重点高新技术领域(见 附件)具有一定引领作用的企业在基准补助比例基础上提高1个 百分点。(三)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企业按6%给予补助。 

第五条 补助流程。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省税 务局于每年8月底前负责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情况 等基础信息反馈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对上述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并对企业研发补助额度进行统一测算后反馈给各市科技局。(一)组织申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发 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二)企业申请。市级科技部门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 出补助申请。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申请企业单独报送补助申请并附 企业项目研发证明、核心技术以及主要产品说明等材料。(三)审核上报。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 业研究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等基础信息,对当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 情况进行综合审查(可视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定补助对象与 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重点高新技术领域申请企业的 申报材料基础信息情况由所在市审核并汇总上报,省科技厅通过 专家评审等方式核定补助金额。(四)补助下达。省科技厅会同省税务局对市级提报的补 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补助方案,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 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省级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 划。省财政厅据此安排补助资金,省科技厅直接拨付至企业。 

第六条 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行业关键共性技术以及新材料、 新工艺、新产品开发等企业技术创新活动,鼓励与高校科研单位 共同开展应用基础研究。获得补助的企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 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 发投入。

第七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共同管理补助资金。各级财 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科技部门负责 对企业研发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 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八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 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 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 政策实施、资金落实、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绩效评价,作为后续 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鼓励各市结合自身财力,制定本市企业研究开发财 政补助实施办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一条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 规行为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财政补助 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 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12月31日,对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 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原《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科字〔2019〕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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