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科字〔2021〕36号

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规范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是对年度技术转移人才培养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估,主要包括人才培养基地配套建设、培训组织实施、培训人员绩效、品牌影响力等,重点评价依据《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组织培训质量及受培训人员从事技术经纪业绩等方面。

第三条  评价范围为我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内的国家级人才培养基地和省级认定的人才培养基地。省科技厅建立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对人才培养基地进行评价。三年度为一个评价周期,原则上每年度评价一次。

第四条  绩效评价依据为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年度绩效目标表、年度工作报表及绩效自评报告等。

第二章 评价程序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和年度评价方案,确定评价对象,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每年1月底前,省科技厅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明确人才培养基地年度绩效目标。

第七条  省科技厅按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要求,通知有关市科技局组织所属人才培养基地填报年度工作报表,撰写年度自评报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所属人才培养基地的绩效评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数据,确保材料准确性和完整性;书面材料经审核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第九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有关专家对人才培养基地提交的绩效评价材料进行审核,现场评价配套建设、培训组织、人员业绩等情况,核实相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真实性等,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发布。

第三章  评价结果

第十条  绩效评价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方式对人才培养基地打分,按总分值划分评价等次。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  根据评价结果,对分值为90分以上(含90)的人才培养基地列入“优秀”等次,对分值为80至90之间(含80)的人才培养基地列入“良好”等次,对分值为60至80之间(含60)的人才培养基地列入“合格”等次,对分值为60分以下的人才培养基地列入“不合格”等次。原则上优秀和良好等次的比例不超过60%。

第十二条  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根据评价等次提出人才培养基地调整、撤销和支持的意见。对评价优秀、良好等次的人才培养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经费支持。对无故不参加评价的人才培养基地,不再纳入省人才培养基地范围;对评价不合格等次的省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总结人才培养基地取得的成效,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指导人才培养基地提升建设水平。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参加考核人员应按照考核工作要求,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科学、公正、独立行使考核职责和权利。有关单位、机构和工作人员对于考核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考核结果等行使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及获得奖补支持的人才培养基地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用于组织培训相关业务活动支出,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7日。

附件: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指标

附件下载: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指标.docx

政策解读:《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绩效评价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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