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终审判决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22 证券简称:ST天马 公告编号:2022-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马股份”)于2022年2月16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概况

孙涛勇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要求公司向其赔偿因证券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246,567,337.10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出具(2019)浙01民初4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后孙涛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本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2021年7月17日、7月29日披露的《近期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关于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一审判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1)、《关于收到孙涛勇证券虚假陈述案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

二、案件本次进展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6日出具(2021)浙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综上,……。孙涛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9616.4元,由孙涛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及前期已在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件一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公司无需承担有关赔偿责任,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书》

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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