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保障我省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自然资规〔2020〕5号),经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可以实施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情形,其中第五种情形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并明确“成片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2020年1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以下简称自然资源部《标准》),规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为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和自然资源部《标准》有关要求,省自然资源厅在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座谈讨论,起草了《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批办法(试行)》。《办法》征求了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等7个省直部门意见并会签。2021年4月1日经省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22日,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主要明确了六方面内容:

一是成片开发的定义。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二是成片开发的原则、政府和部门的管理职责。

三是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要求和内容。

四是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程序。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方案,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征求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

五是成片开发方案的报批程序。县(市、区)政府向设区市政府提出用地申请,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设区市政府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方案进行论证,符合要求的,报省政府批准。对于存在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县域内近五年平均供地率未达到65%等情形的,不予批准成片开发方案。

六是成片开发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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