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局于2022年1月4日印发《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通知》(渝交执法〔2022〕1号),现就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做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过程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后于2022年1月1日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21年8月后相继修订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处罚事项及处罚条款均有较大变化,需要结合地方性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对《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中的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等内容进行修订。修订过程中,征求了各区县(自治县)交通执法机构、社会公众及法律顾问意见,对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裁量事实以及对应的处罚基准进行调整、完善。共计删除44项、新增31项,修改86项。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删除了部分违法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中明确: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应作广义上的理解,不仅包括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的“黑车”,也包括虽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是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使用无效的车辆营运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班线营运活动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已涵盖《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内容,为规范执法行为,避免出现同一违法行为适用不同法则情况出现,删除部门规章重复规定事项15项。
(二)根据交通运输部规章修订内容调整。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18号)修订内容,修订了18项处罚事项的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基准,删除9项。
(三)根据新修订市道条调整。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内容,新增处罚事项13项,对应补充交通运输部及市政府规章处罚事项13项,修改处罚事项41项,删除处罚事项20项。
(四)增加免于处罚裁量情形。按照《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交法发〔2021〕115号),增加免于处罚裁量情节,调整11项,新增5项。
(五)川渝协同统一标准。对照《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川交函〔2020〕107号)以及前期川渝协商一致的拟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调整处罚基准12项。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二)数量词语解释:除非专门说明或标注,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内”皆包括本数;“超过”“不足”“不满”等皆不包括本数。
四、核心条款解释
《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适用: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重庆市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如存在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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