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府办发〔2021〕11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分担和转移科技型企业风险,开展科技保险,实施保费补贴,激发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积极性和热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绵阳市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绵府办发〔2016〕28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经市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
绵阳市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绵阳市科学技术局 绵阳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以及《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科技保险的重要意义
科技保险是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风险保障,支持科技创新活力的保险险种。科技保险能够帮助科技型企业分散和转移在基础研发、生产经营、高管团队、内部管理、产品责任等方面的风险,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能够支持科技型企业在缺少抵押、担保等情况下获得银行贷款,促进科技型企业持续较快健康发展;能够为科技型企业的业务骨干、关键研发人员提供强大的健康医疗和养老保障,增加人文关怀,留住人才,为高技术产品的成功研发提供基础保障。科技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手段,能够分散和转移我市科技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对促进科技与金融的深层次结合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
通过改变财政支持实体经济投入方式,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机制,引导我市科技型企业参加科技保险,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二)市场运作。
承保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根据科技创新特点和需求,充分运用保险市场运作规则和保险经营技术,分散和化解科技创新风险,同时注意防范自身经营风险。
(三)双向选择。
承保公司根据科技型企业需求特点提供保险方案,科技型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承保公司提供的保险方案或自行选择险种进行投保组合。
(四)共担风险。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型企业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科技保险保费及风险。
三、科技保险工作主要内容
(一)参保对象。
在绵阳科技城范围内的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园区、仙海区、科学城和科技城新区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企业。
科技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和取得国家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保险经办机构。
符合科技部、银保监会相关规定,且有经中国银保监会(原保监)及其派出机构批复或备案科技保险险种的保险公司。
(三)科技保险险种。
我市科技保险险种限保险公司报送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复或备案的险种,分为以下三类。
重点引导类(8个):
1.科技型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
2.科技型企业营业中断保险
3.科技型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
4.科技型企业产品责任保险
5.科技型企业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和意外保险
6.科技型企业项目投资损失保险
7.科技型企业专利保险(含专利执行、被侵权损失和代理责任保险)
8.科技型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一般引导类(7个):
9.科技型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10.科技型企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责任保险
11.科技型企业雇主责任保险
12.科技型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13.科技型企业财产保险(含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和财产一切险)
14.科技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15.科技企业出口信用保险
首台套、新材料、新软件类(7个):
16.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
17.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
18.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
19.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20.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条款
21.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条款
22.软件首版次质量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四)保险费补贴方式。
保费补贴按不同类产品不同比例的补贴方式给予。购买重点引导类险种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补贴;购买一般类险种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30%给予补贴;购买首台套、新材料、新软件类险种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某项科技保险还享受其他财政保费补贴,则本补贴资金与其他财政保费补贴之和应不超过该企业该科技保险项目实际支出保费的100%。大、中、小型科技型企业每户每年最高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
(五)保险费率和保额。
科技保险的费率和保险金额由参保企业和保险公司根据企业性质及风险类别由双方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协商确定,不再定立统一的承保方案。
(六)补贴资金来源。
符合保费补贴条件的市辖区(园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在按照保险经办机构的保险条款全额缴纳保费的基础上,按市与辖区(园区)财政体制,由市、区(园区)两级财政各承担保费补贴的30%和70%。市财政先统一补贴,再按比例予以分摊扣除。
(七)保费补贴申报。
为充分发挥科技保险分散和化解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风险的作用,降低成本,市科技局于次年初发布申报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的通知,参保的科技型企业在绵阳市科技项目综合管理平台申报上年度的保费补贴,相关部门会评、审核、公示后,市财政局向参保企业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八)配套支持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科技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精神,将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纳入企业研发费,予以税前列支。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科技保险工作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牵头组织,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绵阳银保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具体经办,由市科技局负责科技保险日常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市科技局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指导积极开展科技保险工作,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市级保费补贴资金,收缴区(园区)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绵阳银保监分局和市保险行业协会指导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工作,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加强业务监督,对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加大处罚力度;市金融工作局等部门协助做好科技保险工作;市辖区(园区)要及时掌握辖区内科技型企业的风险保障需求,积极组织企业投保。
(三)加强宣传引导。
要加大科技保险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召开政策培训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广泛宣传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进展成效,扩大社会知晓面,为顺利推进科技保险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原《绵阳市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绵府办发〔2016〕28号)同时废止。
扩权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政策,推进科技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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