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5日


青岛市推动影视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影视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电影之都”影响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发展目标
全面激发影视业发展新动能,实现从数量增长到质量提升,从低端价值链到全产业链延展,打造较为完善的影视产业链条和具有相当规模的影视产业集群,推动文化产业持续繁荣兴盛。到2025年,影视全产业链进一步完善,影视制作工业化、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影视创作生产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建成全国领先的影视工业化生产基地。
(一)形成“1+N”影视基地(园区)布局。以青岛灵山湾影视文化产业区为龙头,辐射带动一批主业明显、特色鲜明的影视产业园区,在全市形成一核引领、多点发力、融合发展的影视产业发展新格局。
(二)不断推出影视精品。坚持内容优先,着力承制和出品一批在全国乃至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的影视精品,品牌效应进一步彰显。
(三)催生一批知名影视企业。以龙头企业为依托,打造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骨干企业,吸引一批知名制作公司落户,形成具有青岛特色、较大规模、实力领先的影视企业集群。
(四)“电影之都”影响力显著增强。推动影视元素在城市形象、产业布局、文化品牌、市民生活方面深耕厚植,打造影视拍摄之城、影视文化国际客厅和中国北方影视旅游目的地。
(五)逐步形成影视人才聚集高地。大力培养、引进影视业发展急需人才,积极培育一批优秀影视创作人才、领军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大力发展影视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打造国内一流的影视人才培养基地。
二、重点工作
(一)提升影视内容创作生产水平。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聚焦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按照“找准选题、讲好故事、拍出精品”要求,紧扣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重要时间节点,引导和鼓励企业推出一批影视精品项目,通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方式支持若干部重点影视作品摄制发行,努力彰显青岛元素、青岛故事和青岛主题,不断提升“青岛出品”影响力。(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市政府)
(二)提升影视工业化生产能力。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建立产业园区培育机制,以东方影都为龙头,形成一批定位准确、梯次发展、特色明显、协同配套的影视产业基地(园区),打造“1+N”影视工业化发展版图。支持影视工业化重点基地(园区)不断提升运营竞争力,招引优秀影视工业化项目和一流配套企业,充分应用虚拟摄制、云端制作、智能制作等先进技术手段,建设水下拍摄研究中心,探索电影工业化全流程管理标准和平台,争创国家电影产业创新示范基地(园区),打造“科技影都”。(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海发集团,有关区、市政府)
(三)提升产业主体发展能级。持续吸引国内一流影视投资、制作、发行等企业和平台机构落户。积极争取山东影视传媒集团、山东广电传媒集团等省内优质企业布局青岛。用好青岛自贸片区平台,鼓励各类影视企业加快开展与国际一流影视制作主体合作。鼓励青岛企业通过合作、并购等方式建立全国电影发行网络,拓宽海外发行渠道。引进和培育一批特效设计、动画制作、服装、化妆、道具、设备租赁、影视衍生品开发、影视金融等专业服务企业。鼓励影视企业和优秀影视作品参与重要的国际影视节展和交易。(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海发集团,有关区、市政府)
(四)提升影视科技发展水平。以中国广电·青岛5G高新视频实验园区为依托,大力发展高新视频产业,形成包含内容制播、网络传输、终端呈现及行业应用的全产业链生态。支持青岛广播电视台开展4K超高清电视节目制作,适时开展8K 超高清节目内容制播生产。建好即墨中国电影云基地,积极推动影视前沿技术应用,鼓励引导影视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打造行业领先的高科技影视后期制作高地。每年通过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方式,遴选一批5G高新视频企业和优质影视后期制作企业进行支持。鼓励影视企业与文化创意、数字内容、主题娱乐融合发展,促进短视频、音频、网络直播等影视相关业态健康发展,打造更高格式、更新应用场景、更美视听体验的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海发集团,有关区、市政府)
(五)提升“电影之都”影响力。探索申办“电影之都”城市电影节(展)等涉外影视节展,办好青岛影视博览会,积极争取中国电视“飞天奖”、网络视听精品创作峰会等重大活动在青举行。加强与世界“电影之都”城市的全方位交流,打造影视文化交流国际客厅。持续打造“电影之都”文旅品牌,充分挖掘和开发老城区影视旅游资源,推动藏马山等外景地建设,鼓励研发影视工业游、影视外景游等产品,推出一批影视文化旅游线路,打造集影视体验、休闲度假、研学科普等为一体的中国北方影视旅游目的地。(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海发集团,有关区、市政府)
(六)提升影视文化消费体验。引导高档数字多厅影院向中心城镇和大型社区延伸,大力引入高科技专业放映设备,全面提升观影体验。推进汽车影院、移动电影院等多类型影院建设,开展乡村影院建设试点,推动电影公共服务与群众需求有效对接。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生观看优秀影片的保障服务水平,将观看电影作为文化惠民的重要内容,不断扩大观影群体,提高观影人次。(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有关区、市政府)
(七)提升产业发展服务水平。积极争取更多审查权限下放下沉事项,探索建立影视剧立项前置服务机制和全流程服务机制。以青岛影视发展中心、青岛西海岸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中心为依托,联动行业协会及摄制服务专业力量,构建市、区(市)、重点区域(场所)三级服务网络平台,为影视企业提供政策解读、拍摄协调、中介建议等服务。充分利用青岛自贸片区政策优势,探索建立影视版权贸易基地和集版权登记、评估、托管、交易等为一体的综合平台。(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有关区、市政府)
三、政策措施
(一)持续打造“青岛摄制”品牌。支持优秀影视项目在青岛摄制,对推介青岛元素、讲述青岛故事和彰显青岛主题的优秀影视项目,在青岛拍摄期间所发生的住宿及有关摄制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给予20%-40%的补贴,每个剧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规范影视拍摄取景地管理,实行申报和入库管理制度,对年接待剧组数量累计5个以上或拍摄天数累计30天以上的入库取景地,可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二)奖励优秀影视项目。奖励青岛出品的优秀电影项目,对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及奥斯卡主要奖项或提名的电影,可给予主要出品方不超过600万元的奖励;对票房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电影,按票房的3%,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奖励青岛出品的优秀电视剧(电视动画片)项目,在一线卫视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剧,按购播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在上星动漫频道和省级卫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电视动画片,按照购播交易金额(不含税)的3%,给予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奖励青岛出品的优秀网络视听节目,在国内重点视频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电影、网络剧,可按其与平台分账、购播交易额、播放量或热度值等指标,给予主要出品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在国内重点视频网络平台播出的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微短剧等,可按其与平台分账、购播交易额等指标,给予主要出品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三)做强做优产业链条。支持电影发行放映,对列入纳统的电影发行企业,按照发行合同交易金额的3%(不含税),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电影院提升放映服务质量,适时发放一定数额的观影消费补贴,提升淡季电影票房。支持重大影视文化交流活动,根据影视业发展需要,对本市举办的国际级和国家级重大影视业活动予以支持,打造影视文化交流国际客厅。鼓励对青岛影视元素进行衍生品市场化开发,衍生品业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可按衍生品业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四、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统筹。建立完善影视业发展协调推进机制,着力解决影视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重点影视企业和项目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商务、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对接共享,及财税、金融、土地、人才等相关政策的统筹集成,加大影视业支持力度,实现精准扶持。(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有关区、市政府)
(二)做优政策配套。统筹区(市)发展布局,整合完善市、区(市)两级现有政策,聚焦重点环节、薄弱链条和瓶颈问题,强化招商引资、产业链培育、重点业态培养、人才引育等方面措施,逐步形成各有侧重、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实现差异化发展。(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有关区、市政府)
(三)加强人才引育。支持青岛电影学院打造国内一流影视专业院校,引导驻青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强影视相关学科建设,增设影视业发展急需专业;探索引进国内外优质影视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项目,培育影视精专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加快影视人才实训体系建设,对优秀实训项目给予实训设备添置、培训项目开发、师资队伍建设等经费资助。鼓励教育界、产业界开展优秀青年影视人才孵化储备计划等,遴选一批优秀青年影视人才进行项目孵化。(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海发集团,有关区、市政府)
(四)优化市场环境。引导行业组织增强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建立影视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影视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影视知识产权综合开发。加大影视版权保护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有关区、市政府)
上述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14年9月30日印发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办发〔2014〕21号)予以废止。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市级其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与市级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叠,按就高原则给予补差;符合本意见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项目既获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或补贴又获奖励的,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重点园区具体支持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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