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1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2年2月1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2022年2月10日以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孙敏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参与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上述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情况见公司2022年2月1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

(二)审议通过《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事项。

上述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情况见公司2022年2月1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三)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情况见公司2022年2月1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上述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情况见公司2022年2月1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

(五)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年产7.5GW高效电池和5GW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需要和资源配置要求做出的必要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事项。

上述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情况见公司2022年2月1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六)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签署的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有利于发挥双方在业务领域的优势。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对上述议案的审议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事项。

上述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情况见公司2022年2月1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2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8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

《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基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需要而发生,按市场定价原则,定价客观、合理、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风险性提示:本次《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为双方合作意向和原则的框架性陈述。双方将根据本协议,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协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展开进一步商谈,双方就以上各事项的最终合作将以双方后续商谈结果及由此形成的进一步协议为准。

为了充分利用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厂区屋顶资源,满足日常生产运营对电力的需求,公司拟与关联方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科技”)及其下属公司合作,在公司下属公司厂区内投建7个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及1个储能项目,项目所发/放电量优先供予公司下属公司使用,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所需组件优先由公司提供。公司拟就上述项目的合作事宜与晶科科技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项下涉及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为154,235.39万元,其中,25年运营期交易总额135,664.39万元,项目运营期内年均交易额5,426.58万元,预计公司2022年向晶科科技销售组件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84亿元,销售储能系统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71万元。后续双方根据各项目情况,按照公允、合理的合作原则,进一步签署具体协议并推进项目实施。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情况及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情况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晶科科技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关联董事李仙德先生、陈康平先生、李仙华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协议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总额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需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事前审核认为:本次签署的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主要涉及公司购电服务、场地租赁、销售商品等日常关联交易业务,该协议签订后利于公司可获取相应的电价折扣或租金收益,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允、互利、合理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计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发布如下意见: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双方基于日常业务需要进行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定价政策符合市场惯例,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21年度公司与晶科科技及其下属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经审批额度及实际执行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组件销售预计金额与实际发生额差异较大的原因主要系2021年度原材料价格波动,晶科科技电站建设进度放缓导致组件采购量下降所致。

2、公司上述关联交易金额预计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预计本协议项下各项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具体如下:

1、购电交易

(1)购电交易-电价折扣抵扣屋顶租赁费模式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本合作模式下,通过当地电网同时段工业电价为基准,关联方通过给予一定的电价折扣抵扣租赁费。

(2)购电交易-屋顶租金模式

单位:人民币万元

2、储能项目合作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关联方提供储能设施及相关能源服务,公司利用关联方的储能设施充放电,公司按照其电价差收益的90%向关联方支付能源服务费。

3、销售商品

依据《合作框架协议》,对于公司与晶科科技合作的项目(包括协议签署之前已经合作、尚未开建或在建项目),预计公司2022年向晶科科技销售组件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84亿元,销售储能系统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71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说明

(一) 关联方介绍

1、公司名称: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3、注册资本:276,550.1922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11年7月28日

5、营业期限:2011年7月28日至长期

6、住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

7、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8、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

9、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及其应用系统工程的设计、咨询、集成、制造、工程安装、调试;上述发电系统电子产品、太阳能建筑装饰材料、太阳能照明设备的设计、咨询、集成、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储能、风能系列工程的开发、设计、咨询、集成、制造、工程安装、调试、投资运营及相关技术服务;能源管理系统、储能系统的开发、设计、集成、制造、销售、安装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晶科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晶科科技29.49%股权。

(二)关联关系说明

晶科科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1(十四)之规定,晶科科技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三)前期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晶科科技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在与公司合作过程中可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四)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晶科科技总资产人民币293.07亿元,净资产人民币111.52亿元;2020年1-12月,晶科科技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5.88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4.76亿元。(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晶科科技

乙方:晶科能源

1、甲乙双方在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如下模式进行合作:

(1)合作模式一(电价折扣模式)

乙方将其自有合法建筑物屋顶供甲方建设、运营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所发电量优先出售给乙方使用,富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或项目所在区域的配电网。甲方以各项目所在地电网的同时段工业电价为基础并参考当地同类型项目的市场行情,给予乙方一定的电价折扣,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建筑物屋顶的使用租金。该模式下预计25年运营期的售电总金额为42,967.66万元,预计年均售电金额为1,718.71万元。

(2)合作模式二(屋顶租金模式)

乙方参考当地市场价格将其自有合法建筑物屋顶租赁给甲方,供甲方建设、运营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所发电量优先出售给乙方使用。同时,甲方按照各项目所在地电网的同时段工业电价将项目所发电量优先销售给乙方使用,富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该模式下预计25年运营期的售电总金额为10,200.00万元,预计年均售电金额为408.00万元。

(3)合作模式三

乙方将其自有合法场地供甲方建设、运营储能项目,乙方利用甲方投资建设的储能项目在谷/平时电价时段存储电力能源,并在峰时电价时段优先消耗储能系统所放电量,富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甲乙双方确认,甲方按储能系统电价差(谷/平/峰)的90%收取能源服务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项目场地的使用租金。该模式下预计25年运营期的能源服务费总金额为18,391.73万元,预计年均能源服务费为735.67万元。

2、对于甲乙双方合作的项目(包括框架协议签署之前已经合作、尚未开建或在建项目),甲方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使用乙方品牌的光伏组件/光伏储能系统,采购价格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甲方预计在2022年采购乙方光伏组件的总规模不超过99MW,总金额不超过1.84亿元;甲方预计在2022年采购乙方储能系统的总规模不超过300kW/639kWh,总金额不超过171万元。

3、《合作框架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和原则的框架性陈述。甲乙双方将根据本协议,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协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展开进一步商谈,双方就以上各事项的最终合作将以双方后续商谈结果及由此形成的进一步协议为准。

(二)定价政策

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主要涉及公司购电服务、场地租赁、销售商品等日常关联交易业务,该协议签订后利于公司可获取相应的电价折扣或租金收益,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允、互利、合理原则,交易价格要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公司提供建筑物屋顶供关联方建设屋顶分布式电站并根据具体项目采用电价折扣或屋顶租金两种合作模式,定价政策符合市场惯例,与关联方和其其他非关联客户的此类交易定价政策基本一致,定价合理、公允。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充分利用厂区屋顶资源,满足日常生产运营的需求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遵循公允性原则,并参考同区域市场平均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该关联交易对关联人产生重大依赖。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22年2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中,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的1%,故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权限,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签署相关采购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为充分利用厂区屋顶资源,满足日常生产运营对电力的需求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遵循公允性原则,参考同区域市场平均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该关联交易对关联人产生重大依赖。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上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六、上网公告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3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

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

项目款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7号),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0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77,148,301.8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22,851,698.11元,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8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具体情况详见2022年1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基本情况和操作流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申请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来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部分材料、设备、工程等款项。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所需的申请、审批、支付等程序,须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财务部建立专项台账,逐笔统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按月编制汇总明细表,并定期抄送保荐机构。

3、对于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以募集资金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并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形式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中。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相应款项之后,应及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保荐机构。

4、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在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内以该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用于支付募投项目相关材料、设备及工程等款项。

5、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及其利息将直接用于兑付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资金,剩余不足支付部分用募集资金专户中的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6、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注销前,若存在本金及利息结余,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

7、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来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及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与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用来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由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通过开设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的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司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确保银行承兑汇票用于募投项目。保荐机构将对此事项实际操作流程进行监督,并督促晶科能源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上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事项。

六、上网公告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开立募集资金保证金账户方式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9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3月7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3月7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466弄1号晶科中心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3月7日

至2022年3月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晶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上饶市卓群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饶市润嘉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饶市卓领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饶市卓领贰号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饶市凯泰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饶市凯泰贰号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饶市佳瑞企业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登记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的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进行核查、复印件留存,并提供原件(授权委托书)一份。自然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二)登记时间2022年3月3日(上午9:00-下午16:00)。

(三)登记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466弄1号晶科中心

(四)注意事项:股东或代理人在参加现场会议时须携带上述证明文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参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或代理人请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466弄1号晶科中心

邮编:201206

电子邮箱:investor@jinkosolar.com

联系电话:021-51808688

联系人:蒋瑞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3月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2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11,472.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97.80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使用募集资金111,569.80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及支付的自筹资金。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7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0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77,148,301.8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22,851,698.11元,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8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具体情况详见2022年1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2年1月2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11,472.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2年1月2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97.8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7.80万元置换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合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11,569.80万元。

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2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11,472.00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97.80万元。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结论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先已投入资金的实际投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85号)。

经核查:我们认为:晶科能源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晶科能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上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六、上网公告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85号);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4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111,68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372,285.17万元的比例为29.9985%,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7号),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0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77,148,301.8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22,851,698.11元,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8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具体情况详见2022年1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372,285.17万元,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111,680.00万元,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9985%。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并承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本次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将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债等交易,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2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人民币111,68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通过董事会审议,议案内容及表决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本次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晶科能源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承诺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本次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上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六、上网公告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5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7号),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0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77,148,301.8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22,851,698.11元,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8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具体情况详见2022年1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按照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公司目前业务发展需要,结合实际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对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四、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2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解决公司暂时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晶科能源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不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上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六、上网公告文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6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调整募投项目“年产7.5GW高效电池和5GW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7号),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0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77,148,301.8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22,851,698.11元,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8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具体情况详见2022年1月2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三、本次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为了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同时由于政府土地规划调整,公司拟将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进行变更,具体如下:

(一)项目实施地点部分调整情况:

[注]:年产7.5GW高效电池和5GW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计划实施地点具体为:7.5GW高效电池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为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5GW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实施地点为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仅涉及5GW高效电池组件部分,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后,7.5GW高效电池建设项目和5GW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均为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

(二)项目实施主体调整情况: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后的实施主体基本情况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原因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是为了符合当地政府对区域产业的土地长远规划,同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与研发需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上述变更总体上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六、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晶科能源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保持相同,公司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及时发挥募集资金效益,实现公司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七、公司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2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调整募投项目“年产7.5GW高效电池和5GW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八、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年产7.5GW高效电池和5GW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需要和资源配置要求做出的必要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年产7.5GW高效电池和5GW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调整募投项目“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需要和资源配置要求做出的必要调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以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晶科能源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上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事项。

九、上网公告文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07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次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7号),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00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77,148,301.8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22,851,698.11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8号)。

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800,000万元增加至1,000,000万元,总股本由800,000万股增加至1,000,000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情况

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部分条款进行填充、修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草案)》其他条款不变。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和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本次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2-010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5日,累计获得政府补助款项人民币79,685.67万元,其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为人民币36,115.31万元,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为人民币43,570.36万元。

二、补助的类型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确认上述事项并划分补助类型。上述政府补助未经审计,具体的会计处理以及对公司2021年度和2022年度损益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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