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支持股权融资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支持股权融资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29日    

 

 

攀枝花市支持股权融资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全市重点企业转变观念、规范管理、不断拓宽融资渠道,培育推动一批优质企业实现股权融资,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95号)(以下简称川财规〔201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企业股权融资

  (一)支持对象。通过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主要资本市场、新三板和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进行首次股权融资,且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攀枝花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在库企业。

  (二)支持方式。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

  (三)支持内容。

  1.支持企业在主板、中小板上市。对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分别按企业完成股改并签订保荐协议、首发上市申报材料报证监会被受理、通过证监会审核三个阶段进行资金补助。

  (1)补助企业完成股改并签订保荐协议期间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补助企业首发上市申报材料报证监会受理期间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企业通过证监会审核的,根据川财规〔20195号关于股权融资支持政策规定,可享受省级财政给予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2.支持企业科创板上市。对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分别按企业完成股改并签订保荐协议、首发上市申报材料报上交所被受理、上交所审议通过三个阶段进行资金补助。

  (1)补助企业完成股改并签订保荐协议期间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补助企业首发上市申报材料报上交所受理期间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企业通过上交所审议并在证监会注册的,根据川财规〔20195号关于股权融资支持政策规定,可享受省级财政给予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3.支持企业创业板上市。对拟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分别按企业完成股改并签订保荐协议、首发上市申报材料报深交所被受理、深交所审议通过三个阶段进行资金补助。

  (1)补助企业完成股改并签订保荐协议期间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补助企业首发上市申报材料报深交所受理期间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企业通过深交所审议并在证监会注册的,根据川财规〔20195号关于股权融资支持政策规定,可享受省级财政给予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4.支持企业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企业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成功的,按照川财规〔20195号关于股权融资支持政策执行,可享受省级财政给予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境外主要资本市场指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

  5.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对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别按企业完成股改、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并同意挂牌、企业进入新三板精选层三个阶段进行资金补助。

  (1)补助企业完成股改并签订保荐协议期间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审核并同意挂牌的,根据川财规〔20195号关于股权融资支持政策规定,可享受省级财政给予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

  (3)补助企业进入新三板精选层期间实际发生的中介费用(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支持企业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进行了股权登记托管,且进入省级上市和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7.支持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每年对纳入攀枝花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库孵化库的企业,择优挑选510户免费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辅导。

  8.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土地、税务、环保、市场监管等事项,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指导;除国家规定以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均不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 资金来源

  1.支持内容第7条的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2.支持内容第1-3)、2-3)、3-3)、45-2)的补助资金按照川财规〔20195号执行,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第12356条涉及的其他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6比例承担,扩权县辖区企业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9比例承担。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企业于每年6月底前申报,按照管理权属由市国资委、县(区)政府、钒钛新城管委会、攀西科技城管委会初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复审,市金融工作局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兑现补助资金。

  第五条 补助资金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企业补助资金申请报告;与具有从事证券和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协议(协议应包括出具有关股改内容的审计报告)(复印件);与证券公司签订包括股改内容的协议(复印件);与证券公司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协议应对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做出相关约定)或保荐协议、挂牌协议(复印件)。

  2.拟上市公司通过证监会正式受理上市申请的文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等材料的复印件)或上交所出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通知或深交所出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通知;新三板挂牌批复文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函的复印件)。

  3.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文件(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等材料的复印件);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关文件(证监会关于同意公司注册的批复等材料的复印件);企业进入新三板精选层印证材料。

  4.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

  第六条 对企业(机构)虚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直接融资补助的行为,将据实追回奖补资金,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作出撤销项目扶持、取消该企业今后年度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011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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