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便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工作的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经营开发服务类事业单位改企转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单位转制后职工参保缴费问题

(一)养老保险

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自2014101日(含)起,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有关要求,明确在2014101日(含)之后转制的驻济单位,自转制基准日起,转制单位要先行注销原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再按规定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职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自转制基准日起,转制单位和个人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机关事业单位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参保人员都拥有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对于转制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56号文”提出:在新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之前,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后,再转移到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驻济以外单位,按属地政策在当地参保。

(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关于离休人员医药费问题,国家和省都有明确的规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离休人员的医药费报销政策不变。《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省属驻济补充医疗保险,是对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能够进一步降低职工的个人负担,允许转制前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继续参加,有利于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内部退养人员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该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退休年龄。

为加强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经省政府同意,从201451日起,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各类用人单位(包括省属、央属驻鲁企业)应在属地参加工伤保险。为此,省属驻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按属地原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执行参保地工伤保险政策。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用人单位应该继续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失业保险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我省各类事业单位自1999101日开始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省人防设计院等单位改企转制前应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如果在改企转制前没有参加失业保险或没有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必须按照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至改企转制基准日。

    单位改企转制后,其单位和职工应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关于转制单位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及个人账户问题

我省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有关文件中,对转制单位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问题做了相关规定,56号文”也提出:要给予转制单位编制内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考虑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后,编制内在职职工自改革基准日(2014101日)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准日之后的时段不能再发放一次性补贴。对此,56号文”对于一次性补贴标准计算公式中的工作年限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工作年限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2014101日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月基本工资按转制基准日当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计算。

给予转制单位在职职工的一次性补贴,由转制后的单位在首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一次性交给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部计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14101日(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工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文件及相关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对于转制单位辞职人员,56号文”规定:按在职人员的办法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并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再就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入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待遇及发放问题

56号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后转制的单位,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改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这部分人员改制后的待遇调整仍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执行。

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相关政策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取暖补贴在内的改革性补贴和死亡待遇不能纳入统筹发放。为支持事业单位改革,在确定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统筹内待遇时,结合企业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把机关事业单位不纳入统筹支付的部分待遇,如取暖补贴、死亡待遇(含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转制后都纳入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关于内部退养问题

我省转企改制有关政策规定:转制单位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工作人员中,截至转制基准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满20年的,由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56号文”强调: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是否办理内退,要尊重本人意愿。如果本人要求内退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

56号文”规定:内退人员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任职时间计算截至事业单位转制基准日。内退人员不列入转制单位的在职人员,不计发一次性补贴,不参加考核和晋升岗位等级及工资,不计算工龄,也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内退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014101日以后转制的,由省人社部门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规定,为内退人员核算生活费:改革10年过渡期(2014101日至20241231日)内办理内退的,按“保低限高”有关规定核算生活费;过渡期结束后办理内退的人员,直接按新办法核算生活费。不属财政供养的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生活费及待遇调整增加的待遇,可由单位发放,或由单位转制时一次性交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其按月代为发放,所需费用从原渠道解决。

56号文”同时明确:享受过渡期政策人员可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享受待遇;内退人员内退期间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改企前已退休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单位改企时职工身份选择问题

为方便干部职工在单位改企时选择自己的身份,以及方便各改企单位测算各项费用,我省事业单位改企转制政策对部分女性干部职工的退休年龄进行了详细梳理,具体规定如下:①在没有开展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事业单位改企前,已达工人退休年龄且单位不再继续聘用的聘用制女干部,仍按工人年龄办理退休,这类人员属于改企前已退休人员;在单位改企前,已达工人退休年龄且单位继续聘用的聘用制女干部,按在职人员继续工作,这类人员在单位改企时可以选择内部退养、转入企业或辞职,但不属于单位改企前已退休人员。②在没有开展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事业单位改企前,从工人中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已达工人退休年龄且聘任为中级(含中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工人年龄办理退休,这类人员属于改企前已退休人员;超过工人退休年龄且单位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按在职人员继续工作,这类人员在单位改企时可以选择内部退养、转入企业或辞职,但不属于单位改企前已退休人员。③在已开展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事业单位改企前,从工勤岗位受聘到管理或专技岗位的工人,到达工人退休年龄且单位不再继续聘用或本人不同意继续聘用的,按工人年龄办理退休,这类人员属于改企前已退休人员;超过工人退休年龄且单位按规定继续聘用的,按在职人员继续工作,这类人员在单位改企时可以选择内部退养、转入企业或辞职,但不属于单位改企前已退休人员。

对于56号文”中未涉及问题,按照鲁办发〔201431号有关规定执行。

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联系电话:023-85238885

参与评论

请回复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评论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