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电子票据
一、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实施社保基金电子票据的通知》
二、核心内容: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尽早实现全省社保基金票据电子化。
三、享受人群: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保费的参保单位(个人)(由税务征收的社保费,税务部门开具完税凭证,不在社保基金电子票据范围内)。
四、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申办程序
各参保单位(个人)不需要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各自工作进度,提前将电子票据启用时间通知各参保单位(个人)。
(二)所需材料
各参保单位(个人)不需要提供材料,届时根据社保经办机构通知的操作方法,登录相关网址保存和打印电子票据。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推进实施社保基金电子票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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