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等重大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等新技术、新业态在政府采购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全省各级在推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已逐渐从集中采购项目推广到分散采购项目、从招标方式延伸到非标方式,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新冠疫情防控要求等决策部署,规范电子化采购行为,统一业务规则和标准,促进电子化采购活动规范、透明、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央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制定,为全省电子采购活动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全文共6个章节、47条细化规定。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本办法制定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等使用要求和交易系统的建设主体和职责分工。
适用范围方面,本办法正式执行后,全省各级(不包含中央驻川预算单位)实行电子化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但并非强制要求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电子化采购。
执行制度方面,电子化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的电子签名法等规定,对本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则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规定。比如本办法没有单独进行规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以及相应的答复、处理,电子化采购活动中发生质疑、投诉时,应当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提出、受理、答复或者处理。
认证方面,为确保参与各方在电子化采购活动中的采购行为真实有效,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电子签名法,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了使用数字证书登录系统进行操作,涉及签章的事项,政府采购参与各方要根据电子签名法及国家有关电子认证管理规定进行身份、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等的认证。
交易系统建设方面,明确了省级、市(州)财政的职责是负责组织交易系统建设,不一定作为交易系统的建设主体。
第二章交易系统,主要明确电子化采购活动所依托的电子化交易系统建设的基本原则、具备的功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所有的交易系统应当符合本办法的功能、安全和业务要求,不满足的要加快进行优化完善。
电子化采购不是简单解决从线下转到线上的问题,同时要最大限度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还要解决采购行为规范、采购过程安全高效和监管效能提升的问题。因此,交易系统建设要注重数据信息和交易流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别是采购文件的标准化和结构化,将决定整个交易系统的运行质量。
规范数字证书使用,规定了交易系统应当兼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只要纳入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即可在全省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使用,避免政府采购参与各方重复、多头办证,切实降低交易成本。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查询纳入互认范围的数字证书并按相关要求办理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在参加采购活动前,按照使用的交易系统操作规范绑定身份信息。交易系统的网络安全,是确保电子化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基本保障,从交易系统的建设、运维管理来看,交易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担负起系统安全保障的职责,确保交易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同时,财政厅已与省纪委机关、省监委、公安厅、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已建立起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对政府采购领域的网络犯罪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
第三章交易规程,主要明确电子化采购活动所要遵循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规范,包括编制和获取采购文件,编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开标、开启投标(响应)文件,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合同签订等环节操作执行要求,同时还明确了特殊情形的处理和档案管理等事项。
本章主要明确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环节的程序和规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仅要在组织开展电子化采购活动过程中严格执行,而且要在采购文件中予以细化明确。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电子化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指导,财政厅也将适时组织编制电子化采购文件示范文本,进一步指导、规范电子化采购活动。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明确电子化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要求以及采购组织单位有关管理要求,并将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情况纳入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的考核、评价范围。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明确电子化采购参与各方、交易系统的建设或者运维管理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一方面,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在办理身份信息认证、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等办理以及在交易系统绑定身份信息时,要如实登记录入身份信息,确保身份信息保持一致;同时,要加强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等保管、使用过程中的内部管理,如因管理不善,出现盗用、冒用或者非授权操作等情况,电子化采购活动参与各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本章虽然没有规定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按照第一章总则明确的电子化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如在电子化采购过程中出现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将由财政部门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有关名词解释,明确制度解释主体,并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期间国家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正式执行前,各级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使用的交易系统进行升级完善,满足本办法对交易系统的建设、管理、运行和电子化采购活动开展等方面的要求。在本办法正式执行后,不得使用不满足本办法规定的交易系统开展电子化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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