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12月31日,省医保局联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了《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赋予了省级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调整权限,规定各省要制定医疗机构制剂的支付管理办法。目前我省纳入医保支付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由各统筹地区制定,各地准入标准、准入流程、调整周期、药品类别等差异性大,省内跨统筹地区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和支付标准还不能做到完全互认因此,亟需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调整机制,为下一步统一全省医疗机构制剂目录提供制度遵循。

二、主要内容

《办法》可分为7个部分,共19条。

第一部分相当于总则,主要内容是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调整原则,包括第一至三条;

第二部分规定准入标准,明确纳入应具备的条件和不纳入的情形,包括第四、五条;

第三部分规定调整周期和调出的情形,包括第六、七条;

第四部分规定准入流程,包括医疗机构申报、市(州)医保局审核并提出推荐名单、省医保局和人社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目录并报国家医保局备案等,包括第八至十条;

第五部分规定特殊准入情形、编码管理、甲乙分类、调剂使用报销和名称变更等情况,包括第十一至十四条;

第六部分规定医保支付标准,包括第十五至十七条;

第七部分相当于附则,包括第十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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