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的通知
渝水〔2018〕273号
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障村镇饮水安全,根据《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规划发展目标,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是明确主导方向。以集中供水工程为重点,大力推进村镇供水企业化、专业化管理,积极探索物业化管理,统筹解决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经费和管护效益等问题。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当地供水实际情况和供水工程自身特点,合理设定阶段目标和工作路径,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有序推进村镇供水规范化管理,不脱离实际搞“一刀切”。
三是确保安全可靠。以保障工程安全、水质安全、运行安全和资产安全为前提,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为村镇居民提供安全卫生、持续稳定的供水。
四是确保长效运行。按照“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的总体要求,构建产权清晰、权责一致、安全高效的村镇供水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护和服务保障水平,切实把村镇居民饮水安全稳定住、巩固住,为全市脱贫攻坚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供水保障。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责任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依法明晰工程产权,核发产权证书,规范产权管理。原则上,由国家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国家所有;由集体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集体所有;由个人(企业)投资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共同投资建设规模较大的村镇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由国家、集体、个人(企业)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及分散供水工程,其产权可划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企业),具体由区县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无偿援助、捐赠资金建设的村镇供水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归指定的接受援助或接受捐赠者所有,无明确指定的,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村镇供水工程建成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明确工程产权。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二)创新运营模式,明确管护方式
立足长效解决村镇饮水安全问题,加快建立村镇供水管理模式。
企业化管理。各区县应积极组建或引进供水企业运营村镇规模化供水工程。鼓励各区县采取“城乡统筹、以大带小、以大并小、小小联合”的方式统一运营管理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专业化管理。独立运营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产权所有者应组建专业化队伍或落实专人负责运行管理。可委托规模化水厂代管、协管,或采取承包、租赁、委托或股份合作等方式,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物业化管护试点,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将工程整体或净化消毒、设备检修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设施设备运行管护,委托给有专业能力的供水单位或维修养护服务公司承担。
自用自管。分散式供水工程,由用水户自主管理和维护。单纯向农村学校、国有农林场供水的工程,原则上由农村学校、国有农林场负责管理和维护。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督促用水户或用水单位强化水量和水质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提高供水保证率。
(三)完善管护制度,严格制水规程
完善岗位职责和管护制度。供水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取水、工商、卫生监督等相关行政许可。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集中供水工程管护单位制定和完善工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定期开展维修养护。设计供水规模500m3/d及以上的供水工程应将水源保护、净化消毒、水质检测、计量收费、检修保养、管路安装、合同、财务、安全、卫生、服务质量监督等主要管理制度及厂长、制水员、水质检测员、收费员、检修员等主要岗位职责汇编成册,重要内容摘录上墙,规范填写运行管理日志。设计供水规模500m3/d以下的供水工程应完善净化消毒、安全生产、维修保养等操作规程,重要设备和关键工序操作规程粘贴、悬挂于对应设备或岗位显目位置。
规范制水工艺流程管理。供水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制水流程内控管事制度,加强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和制水工艺流程的日常检查和监督,主要制水流程应严格按照《村镇供水运行管理规程》执行。
(四)加强水源保护,确保水质安全
加强水源地保护。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水源地应划定保护区,千人以上供水工程水源地应划定保护范围,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水源地应纳入村规民约加强保护。保护区与保护范围均应确定保护界线,设立保护标识,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定期开展巡视和水质监测。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水源保护、监测与治理,不断提高水源水质。供水单位应定期对水源开展巡视检查,及时掌握水源水质变化情况,发现污染或破坏水源的情况应及时制止或向水源管理单位报告,防止水源遭受污染或破坏。
严格净化消毒。已配备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的供水工程,要按标准要求加强净化和消毒药剂投加管理,确保出厂水质合格;未配备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要采取妥善措施保障饮用水质安全,并尽快配套完善净化消毒设施设备。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规模化水厂或符合条件的其他市场主体,统一采购、销售或配送净化和消毒药品,解决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净化消毒药品审批难、采购难、运输难、储存难等问题。
强化水质检测。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是供水水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供水水质检测制度。设计供水规模500m3/d及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应按规定开展水质自检;设计供水规模500m3/d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规定进行水质抽检;分散式供水工程可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级水质检测中心分区域抽检。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合理制定年度检测计划,明确年度检测对象、指标和频次。水质检测报告应及时抄送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不合格的供水工程,应责令限期整改。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测结果与制水工艺的联动机制,发现不合格指标,应查明原因,及时消除。新建的集中供水工程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验收投运。
(五)合理制定水价,强化水费计收
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是推进村镇供水工程企业化、专业化、物业化管理的关键。各区县要根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的通知》(水财经〔2007〕47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村镇供水水价并适时调整。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原则上应不低于供水成本,尽早消除水价与成本倒挂现象,保障供水单位维持正常生产和运营。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并通过建立符合市场导向的水价形成机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力争到2019年底前,实行企业化运营的村镇供水工程基本完成水价制定。
强化水费计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提高水费回收率。村镇供水工程应以一户一表为主,完善计量设施,加强计量收费管理,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及维修养护经费来源。加大饮水安全政策宣传力度,加快村镇供水从“福利水”、“免费水”向“商品水”、“付费水”转变,引导村镇供水逐步形成用水户自觉缴费、供水单位规范收费、水费合理使用的良性循环机制。供水单位应明确入户设施安装和检修服务收费标准,实行统一收费管理,不得乱加价、乱收费。
(六)规范供水服务,提高运维水平
积极推行村镇供水合同管理制,指导供水单位与用水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供水方式、水费标准、供水服务等事项及供用水双方权责。供水单位应向用水户提供安全、稳定的自来水,水质、水量、水压应满足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因设施设备安装、调试、检修、保养、清洗、更换等正常维修养护需停水的,应提前告知用水户,停水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水户正常生活用水。供水单位应向用水户公开供水服务与监督电话,及时受理用水户合理诉求,提高供水服务水平。用水户应当增强主人翁意识和安全饮水意识,自觉爱护公共供水设施,定期保养入户设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和供用水合同主动缴纳水费。供水单位负责供区内供水管网的安全运行和维修管护,且不得将公共管网破损产生的水量损失转嫁给用水户承担,未经允许,不得在合同外收取其他费用。加强厂区环境美化、卫生保洁和绿化亮化等工作,保持厂区环境卫生整洁。
三、强化保障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村镇供水规范化管理工作,把规范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工作做为村镇供水保障的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十三五”规划报告的批复》(渝府〔2016〕19号)要求,压紧压实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供水单位管护责任,督促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按照《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要求,强化对辖区内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的监管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村镇供水运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到2020年,全市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平有显著提高。
(二)落实优惠政策。以县为单元,探索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理的新模式、新机制,构建完善的村镇供水安全管理体系和经费保障制度,提升企业化、专业化、物业化管理水平。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生态环保、住房建设、税务、供电等相关部门,从政策配套、市场监管、水源保护、用地用电、水价制定、税费优惠、财政补贴、舆论宣传等方面加强对村镇供水的保障,加大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筹集力度,通过水费提留和财政补贴等方式有效解决管护经费缺口问题,确保工程长效运行。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村镇供水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管护监督评价机制和财政精准补贴机制。每年从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营规范程度、服务人口数量、水质达标率、供水保证率、水费回收率、设施完好率、群众满意度等指标对村镇供水工程运营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县级财政补贴挂钩。对管护责任不落实、水质水量无保障的供水工工程,及时予以整改或处置,依法保障村镇居民饮用水安全。
重庆市水利局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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