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科技创新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月15日起,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修订后的可单独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在全市范围执行(详见附件1)。新增项目暂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对试行期满的项目,相关医疗机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市医保部门提报申请报告、成本测算等资料,并由区市医保部门统一报市医保局汇总。对试行期满且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市医保局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按照省文件规定,对我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内涵、说明、计价单位等进行修订完善,具体详见附件2。修订后的项目及一次性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按现有规定执行。
三、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做好系统更新维护,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4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2.威海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情况表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25日
附件1: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表
附件2:威海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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