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修改解读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引导和激励全省文化领域不断创新发展,根据2020年3月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和《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鲁办发〔2019〕17号)有关要求,结合当前文旅融合发展趋势,厅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鲁文〔2018〕16号)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将原文中“山东省文化厅”修改为“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将第四条“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修改为“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实效,严格评审,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三、将第五条“山东省文化创新奖是对文化实践过程的奖励,授予在文化行业各领域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科学技术实施创新,为促进文化的创新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修改为“山东省文化创新奖授予在文化创新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创新性和示范性的项目,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在第六条评选范围中增加“在传统文化传承弘扬中加强挖掘、梳理和阐发,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专业领域,并将其它专业领域进行规范表述。

五、将第十三条中“各市文化行政部门、省直文化单位”修改为“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省直文化和旅游单位”。

六、将第十五条“项目完成人为提出和确定项目总体方案,参与项目策划、实施和推广的主要人员,人数不超过9人。副市(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以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一般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修改为“山东省文化创新奖不分等级,项目完成人必须是参与项目策划、实施和推广的主要人员,人数不超过9人。重点向基层、一线的单位和个人倾斜,一般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七、根据《山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鲁政发〔2018〕6号),将第十九条“拟获奖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省长批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项目,并向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修改为“拟获奖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分管省长审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获奖项目,并向获奖项目完成单位及完成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八、根据2020年3月9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当前财政资金压减现状,将第二十条“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修改为“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

相关链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文化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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