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鲁发[1997]21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办发[1997]78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公布取消和降低标准的第四批市定涉及企业的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具体项目名称见附件),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立即停止征收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和降低有关收费标准。对上述已决定的收费、基金项目,由市治理“三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市物价部门要尽快清理和收回已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的《收费许可证》;市收费局负责清理帐户、冻结资金、收回票据,帐面结余资金统一收缴,上交财政。如有违反,一律按《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省纪委《关于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对企事业单位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有关问题的决定》(青发[1997]2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第四批公布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收费、基金项目
一、第四批公布取消的7项收费、基金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原征收依据1 燃气经营管理费 青价费字[1997]157号2 供热管理费 青价费字[1994]177号3 排水设施接头疏通费 青价费[1995]62号4 个体园所管理费 青政发[1991]332号5 海上旅游管理费 青价费[1995]228号6 海上码头建设基金 青价费[1995]228号7 住宅小区管理基金 青政办发[1995]47号
二、调整标准的收费项目
绿化费 青财行[1992]11号
由原每人每年按10元征收改为按5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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