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调动各区市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生产性工业企业整体搬迁的,仍按市政府《关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02〕55号)的规定,对企业上缴区市级地方税收按三年过渡办法进行划分:第一年,迁出区市与迁入区市各按50%的比例分成;第二年,迁出区市分成25%、迁入区市分成75%;第三年,迁出区市不再参与分成。大型企业整体搬迁的,税收划分另行确定。
  二、除整体搬迁的生产性工业企业外,凡因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等而改变纳税地点的,或者主要业务收入转移的,三年内企业在迁入区市上缴的区市级收入仍归原迁出区市,第四、第五年迁出区市与迁入区市各按上缴区市级税收的50%进行分成,第六年起,企业上缴区市级收入全部归迁入区市。
  三、将青政发〔2002〕55号文件公布的18户市属企业按属地原则全部下放。为支持18户市属重点企业的发展,将18户重点企业全部下放各区市,作为市与区共享收入,下放基数为18户企业2003年应缴税收数。超基数部分市与区按5∶5比例分成。
  四、统一各区收入增量分成比例。将上解区每年按辖区内共享收入增长幅度递增上解,改为定额上解。
  五、建立对各区市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将每年安排补助各区市的专项资金,分别制定相对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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