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着力打造“食在青岛最安全”的城市名片,落实区、市政府及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和部门“三定”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瘦肉精”的监管。畜牧兽医部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负责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销售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质量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关于“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地沟油”监管,监督检查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行为,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以“地沟油”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地沟油”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的行为、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非法销售“地沟油”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监管,依法查处购买、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烹饪食物的行为。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发挥餐饮行业协会作用,引导餐饮企业诚信经营。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及监测工作,加强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和个人市场准入管理。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整治,加强对畜禽饲养场(户)及饲料的监管,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泔水饲喂畜禽的行为。
  三、关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做现卖)、以食品生产加工(包括豆芽、豆腐等)为主、生产地与销售地相分离的生产加工点。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不提供餐饮服务、非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监管现场制售食品(包括豆腐)、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学生“小饭桌”和现场制售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的“前店后坊(厂)”。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对食品摊贩占路经营的监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管,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四、关于食用农产品的监管。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在种植业、渔业、畜牧业、林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进行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活动的监管,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和批发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经营及销售农产品(包括豆芽)的质量安全监管。
  五、关于食品专业储存与运输企业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专业从事食品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在食品储存、运输环节食品的质量安全。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监管本地产种植养殖鲜活农产品的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管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含配餐)内部的食品储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及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监督、实施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
  六、关于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的监管。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对其他与中央厨房和甜品站属于同类情况的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参照此原则执行。
  七、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治,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并向本级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组织食源性疾病监测与评估。农业、海洋与渔业、畜牧兽医、林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和案件查处工作。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和案件查处工作。
  八、关于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法依规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营业执照,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登记情况。
  九、关于公安部门的职责。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涉及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依法查处妨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监管职责分工,扎实开展工作,做到令行禁止;对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大胆探索,主动作为,逐步消除食品安全监管“真空”;同时深入开展新一轮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程,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各区、市政府要参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机构设置模式,设立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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