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规〔202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2月13日


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目标,聚焦“六个一”发展思路、“六个更加注重”策略方法、“十二个着力”重点任务,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

第二章 开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省级统筹,市、县(市、区)负总责,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定目标、定政策、定资金;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政策细化、资金筹集;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发放、督促检查;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第五条 年度开发计划。省级统一向各设区的市下达年度开发计划,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在不低于省下达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岗位规模。

  第六条 岗位开发类型。结合我省实际,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设置为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类型。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求统筹本辖区的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

  第七条 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如出现空岗情况,乡镇(街道)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第三章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第八条 岗位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养老护理、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安置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十条 岗位聘用。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人员确定后要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一条 岗位待遇。乡村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岗位待遇按月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章 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第十二条 岗位设置。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工服务、养老护理、课后服务、互助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安置对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十四条 岗位聘用。建立城镇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人员确定后要在所在社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五条 岗位待遇。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岗位待遇按月发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化管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日常管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村(社区)参与具体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6号)同时废止。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2021年1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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