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自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十二届市委常务委员会第99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8日


自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切实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贡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有资产权益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级政策性补助资金。


    第二章  规划储备管理


        第四条  市级各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相关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滚动编制未来三年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建立各部门备选项目库,及时落实项目内容,适时开展前期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库,按照有需求、有能力的原则,分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每年8月底前,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各部门对储备项目基本情况进行更新。

        第六条  市级各部门申请纳入年度政府投资安排的项目,应从储备库中选取。


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七条  市级各部门每年9月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下一年度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工期、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编制,主要依据以下情形:市委全会报告、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的拟开工项目;市委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市委财经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开工项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根据工作实际确定的拟开工重点项目。

        第九条  属于市本级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来源方案进行审核,对全年政府资金安排进行统筹平衡。

        第十条  根据市级部门报送项目情况和市财政局资金审查情况,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印发实施。


第四章  立项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  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筹措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并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二条  开展专家评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投资概算等在审批前,有关审批部门应依法选择咨询、设计、造价等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专家评议。有关审批部门应加强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开展合法性审查。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相关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资金筹集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再提交市委财经委员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强化项目决策。需安排市本级财政资金或等值资源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方案(含市、区县支出责任分担)、合法性审查意见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同意;需安排市本级财政资金或等值资源5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方案(含市、区县支出责任分担)和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需安排市本级财政资金或等值资源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来源方案(含市、区县支出责任分担)和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提交市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确须安排市本级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按市委“三重一大”制度等有关规定程序决策。

        第十五条  执行项目立项审批。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和行业审批手续,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转。


第五章  设计概算管理


        第十六条  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全过程造价管理。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等编制应控制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等相关技术规范的允许误差范围内。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内容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等方式,提高设计编制及审批效率。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将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业主单位须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批。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投资安排和资金下达的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达到招标或比选规模标准的项目,项目单位需按照核准意见进行招标或比选。

        第二十条  工程发包、承包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业主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发包承包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发包前完成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在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已完成,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以及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后,以工程估算(或工程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进行发包。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办理施工前相关许可手续,及时开工建设。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按各自签订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相关行业部门、执法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等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确保工程建设按计划推进。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涉及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使用功能等需要作出重大修改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报告并取得同意后,再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投资超概。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以及施工中因设计变更(须经批准)导致概算增加的,由项目单位提出概算调整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对超过已批准概算10%以内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出具调整文件;对超过已批准概算10%以上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评审,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决策程序重新报审,再出具调整文件。


第七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做好中期财政规划,组织对年度政府性资金保障能力进行分析,合理安排政府支出责任。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有关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和批准的投资概算编制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进行财政预算评审,经批准的预算评审控制价作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限价;因建设过程中须追加预算安排的,应重新报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并根据追加预算金额,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报审。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提出资金计划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后,将资金支付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保险,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通过内部审计、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结(决)算进行审核和监管。

        第二十六条  需要融资的项目,应符合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和条件,提出财政资金、信贷融资、土地增资、招商引资等合理化筹融资建议,进行充分论证,控制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并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凡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纳入PPP项目库管理,按程序报批入库、转段。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实施方案,并深化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研究。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实施方案(含合同核心条款、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等)进行论证,市财政局牵头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两评一案”评审通过后,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八章  实施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市级重大项目推进体系,市委目标绩效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做好统筹协调调度、督查通报、绩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行业规定进行交工、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市财政局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开展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选择有代表性的建成项目,组织开展项目后评价,对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内容进行对比分析,对投资控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九章  监督约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监管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立项审批、概算管理、招投标监督等工作。市财政局协同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负责对项目预算评审、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拨付等进行监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负责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市审计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投资政策落实、投资绩效、资金使用、工程结(决)算、项目管理,以及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决策审批、异议投诉处理、合同签订及履行等过程中出现过错,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部门的责任。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置,并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相关执纪执法部门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建设、监督管理中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贪污腐败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按有关规定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按照中央、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自贡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监委

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自贡军分区。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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