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过扩大适用范围、减免政策性收费、优惠服务费用、放宽规划技术条件等多项利好政策,切实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高标准、高水平、高质量实施。
相比2018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通知》明确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2018年12月6日以前,部队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四层至九层无电梯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居住小区既有住宅;实际为个人所有但未办理个人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四层至九层无电梯单位自管房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公有)产权住宅、集资建房,当能够提供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对房产使用人等有关情况说明,且房屋产权所属单位及房产使用人同意加装电梯的,均适用加装电梯有关政策。
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可以以单元、楼栋、小区为单位申请,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楼栋或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楼栋或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业主因加装电梯受到影响提出反对意见时,相关当事人应先行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进行协调。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功的,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各相关单位、部门处理加装电梯异议纠纷的调解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业主,免征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和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因加装电梯依法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增容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不需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
各地将及时开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业务受理窗口,按照“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要求,优化审批流程。电力、燃气、水务、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优先安排加装电梯工程的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相关配套项目实施计划,并只收取基本人工和基础材料费用。
《通知》还明确适当放宽规划技术标准,如不需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加装电梯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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