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川渝地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川渝地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2〕9号


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四川省各市(州)人民政府,重庆市政府、四川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经重庆市政府、四川省政府同意,现将《川渝地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统一规范办理流程。川渝两地司法行政、民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共同编制适合两地的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政务服务场所、政府门户网站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将办事指南对外公开发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和下载。

二、协同开展事中事后核查。川渝两地司法行政、民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要针对证明事项的特点,统一制定本行业领域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的核查办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川渝两地发展改革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要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两地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载体,最大程度统一系统管理层级、逻辑架构、网络环境、交互方式,加强两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信息共享、数据互认、协同服务,构建起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提高核查效能,降低核查成本,避免烦企扰民。对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的,川渝两地司法行政、民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要共同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协助调查机制,积极履行协查义务,实现及时核查和有效核验。

三、强化两地统筹联动。川渝两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承担起区域合作日常工作,加强对川渝地区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跟踪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有关问题。要加大新闻宣传力度,联合开展川渝地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舆论宣传活动,认真抓好政策解读、服务推广和信息推送等工作,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营造良好氛围。两地具体推行川渝地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的主管部门要以《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1〕9号)、《四川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川办发〔2020〕84号)要求为依据,凝聚工作共识、加强沟通协作、细化职责分工,形成统一标准、落实统一要求,合力开展业务研究、事项办理、人员培训等工作,不断提高线上线下办理和核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能力水平。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川渝地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证明事项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依据层级

索要单位

1

同意接收证明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法律

司法行政部门

2

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法律

司法行政部门

3

申请人不具有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

律师执业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法律、部门规章

司法行政部门

4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律师执业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法律、部门规章

司法行政部门

5

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法律、部门规章

司法行政部门

6

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法律、部门规章

司法行政部门

7

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法律、部门规章

司法行政部门

8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法律、部门规章

司法行政部门

9

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十六条

法律、部门规章

司法行政部门

10

住所证明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法律、部门规章

司法行政部门

11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司法鉴定人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法律、部门规章

司法行政部门

12

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司法鉴定人注册、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法律、部门规章

司法行政部门

13

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法律、部门规章

司法行政部门

14

法定代表人或者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法律、部门规章

司法行政部门

15

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公证员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

法律

司法行政部门

16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用于办理监护人为送养人的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17

被收养儿童残疾证明

用于办理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收养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行政法规

民政部门

18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

行政法规

文化旅游部门

19

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部门规章

文化旅游部门

20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部门规章

文化旅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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