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大幅度增加,移动源排气污染成为影响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受今年秋冬季期间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我市空气质量面临新的挑战。为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减少大气污染,有必要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管制措施。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出台目的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减少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减轻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四、重要举措
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不得上路行驶,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关键词解释
(一)威海市行政区域:指威海全市域,包括环翠区、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高区、经区、临港区、南海新区。
(二)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界定:中重型燃油(气)货车是指最大总质量超过4.5吨的燃油(气)货车。排放阶段是否属于国四及以下,可通过查看《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第14项获知;如果第14项标注为第四阶段、第三阶段或其他小于四的数值,说明车辆的排放阶段为国四或国四以下。
(三)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界定:1.已完成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如果环保号码开头为“环1”或“环2”,即为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2.未完成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读取发动机铭牌上的形式核准号第六位,如果为数字“1”或“2”,即为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3.没有任何资料能证明排放阶段的,也为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六、政策解读人
市生态环境局:刘东伟、0631-520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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