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2021年12月24日,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98号),重新明确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启动和中止条件、补贴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
二、主要内容
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健全后联动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一)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在继续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础上,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纳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
(二)增加机制启动条件。在原规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3个启动条件基础上,新增“省要求统一启动”,也就是达到上述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三)提高保低补贴标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优抚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月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月城乡低保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测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不足20元的按20元计算。
(四)缩短补贴发放时限。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并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完成发放。
(五)明确补贴资金来源。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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