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应对重污染天气,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对部分中重型燃油(气)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临时性管制启动条件
预测、预判可能出现长时间大范围不利气象条件,将进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时。
二、临时性管制发布形式
通过新闻媒体提前向社会发布管制起止时间。
三、临时性管制区域
威海市所辖行政区域。
四、临时性管制措施
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燃油(气)货车不得上路行驶,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特许通行车辆
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公共交通、执法执勤等车辆不在临时性管制范围内。
六、法律责任
违反以上临时性管制措施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2022年2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3日。
特此通告。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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