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道“借墙通行”淮南一男子状告燃气公司被驳回

在老旧小区改造铺设燃气管道时,一些室外燃气管道会安装固定在居民楼的外墙上,也就是燃气管道“借墙通行”,这是否侵犯了居民的房屋使用权?近日,淮南中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居民将燃气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拆除,淮南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淮南市谢家集杨公镇杨公社区合阜路北侧第1栋4层楼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庞某名下,现出租给他人经营超市。2021年8月24日,淮南中燃公司按照规划设计,在庞某所有的房屋外墙沿下安装燃气管道。在安装该燃气管道时,安装人员在涉案房屋后所搭建的彩钢瓦上进行了施工。现庞某认为淮南中燃公司的安装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另查明,一审法院在庭审后,依法进行了实地勘察,勘察结果为该燃气管道确实铺设在庞某所有的房屋屋后外墙沿下,涉案的彩钢瓦已使用多年,现确有部分凹陷。2021年3月,淮南中燃公司委托重庆市川东燃气工程设计研究院对杨公镇镇区庭院及户内燃气管道工程进行了相应的设计规划,按照该规划设计线路,庞某所有的房屋系该燃气管道的必经之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乡村振兴人人有责。202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推进燃气下乡,支持建设安全可靠的乡村储气站和微管网供气系统”。

法院认为,推进燃气下乡是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乡村清洁能源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建设美丽乡村,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一环。“燃气下乡工程”是一项顺应人民群众需求,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提高群众生活品质的惠民工程。淮南中燃公司作为具体实施部门,在杨公镇范围内安装燃气管道,推进“燃气下乡工程”,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在燃气管道安装之前淮南中燃公司委托设计研究院对燃气管道工程进行了相应的设计规划,该设计规划符合国家标准,淮南中燃公司按照设计规划进行施工,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根据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淮南中燃公司在涉案房屋的屋后外墙沿下的部分架设燃气管道,未违反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庞某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在淮南中燃公司因铺设燃气管道必须利用其建筑物时,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时庞某作为社会集体的一员,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容忍义务。”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庞某的诉讼请求。

庞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淮南中院二审认为,庞某未举证证明因涉案燃气管道的铺设对其房屋造成损害及使用不便,因此,他要求淮南中燃公司拆除涉案燃气管道,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近日,淮南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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