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王锦玉等解读《青岛市促进航运产业

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青岛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我市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力推进国际航运贸易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立足青岛自身优势,着力推动航运、贸易、金融多业态深度融合和良性互动,做优航运、做大贸易、做强金融,大力提升青岛航运产业在全球的影响力,依据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政策。

二、制定依据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海洋港口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1〕19号)、《青岛市“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青岛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青岛市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青政办发〔2021〕9号)、《青岛市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青政办发〔2020〕1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发展高端航运要素,促进航运资源集聚,培育产业发展生态,增强航运贸易金融耦合联动效应,加快航运、贸易、金融协同发展。

四、重要举措

1.鼓励航运企业落户发展。

内容概要:对我市新引进或在我市新设立并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船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在青岛港口完成外贸集装箱装卸量超过10万标准箱、20万标准箱和50万标准箱,或完成内贸集装箱装卸量超过50万标准箱、100万标准箱和200万标准箱的,分档奖励200万元、400万元和800万元。

服务对象:我市新引进或在我市新设立并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船公司,且上年度在青岛港口开展外贸集装箱、内贸集装箱装卸的。

实施程序: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所在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申报,经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初审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市级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程序兑现。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交通运输局水运处

联系电话:0532-88018665

2.支持发展重点现代航运服务业。

内容概要:对具有相关资质的我市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国际船舶检验机构和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按照其年度管理国际船舶吨位、检验国际船舶数量和交易船舶成交价格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且不超过其地方贡献。

服务对象:具有相关资质的我市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国际船舶检验机构和船舶交易服务机构。

实施程序: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所在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申报,经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初审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市级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程序兑现。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交通运输局水运处

联系电话:0532-88018665

3.鼓励新增海运航线。

内容概要:对我市注册船公司新开通青岛面向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班轮直航航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在青岛港口集装箱年度装卸量超过1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市注册船公司新开通青岛面向海南、广东、福建、北部湾、渤海湾的内贸航线和外贸内支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在青岛港口集装箱年度装卸量超过2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服务对象:我市注册船公司新开通青岛面向RCEP成员国班轮直航航线,新开通青岛面向海南、广东、福建、北部湾、渤海湾的内贸航线和外贸内支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且上年度在青岛港口开展外贸集装箱、内贸集装箱装卸的。

实施程序: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所在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申报,经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初审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市级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程序兑现。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交通运输局水运处

联系电话:0532-88018665   

4.支持发展水水中转和海铁联运。

内容概要:以在青岛港口上年度完成的水水中转量为基准,对年度增量部分按国际中转集装箱200元/标准箱,内支线和内贸中转集装箱100元/标准箱,国际中转大宗散货1元/吨的标准给予港口经营企业奖励。对省外进出青岛港口海铁联运集装箱按300元/标准箱给予港口经营企业奖励。原则上享受本项奖励的企业地方贡献增幅需高于全市经济发展目标。

服务对象:在青岛港口上年度完成水水中转,且本年度有增量的港口经营企业(水水中转);省外进出青岛港口海铁联运集装箱的港口经营企业(海铁联运)。

实施程序: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所在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申报,经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初审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市级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程序兑现。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交通运输局水运处(水水中转)、青岛市交通运输局物流业发展处(海铁联运)

联系电话:0532-88018665;0532-88018819、88018685  

5.聚集油气产业贸易资源。

内容概要:符合要求的我市油气交易服务机构,从市外引入符合条件的企业注册为其会员并在我市注册落户的,市级财政根据所引入企业年度地方贡献情况,对该油气交易服务机构所在区给予分档综合奖补。

服务对象:运营项目符合我市新旧动能转换要求,具有油气类商品交易业务许可证照的交易中心(或具有油气类商品交易业务许可证照的交易中心授权运营油气类商品交易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所在区。

实施程序:交易服务机构所在区对该机构引入企业等情况汇总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市级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程序兑现。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基础设施发展处

联系电话:0532-85911106  

6.鼓励发展国际贸易新模式。

内容概要:优化提升中国(青岛)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拓展增值服务功能,构建线上生态系统。支持市场采购贸易发展,完善即墨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对企业备案、交易、通关、物流、结算等全流程监测。对标世界知名自由贸易港,设计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扶持政策,吸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头部企业集聚青岛。支持青岛自贸片区、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探索开展主要包括航空航天、船舶、工程机械等目录内产品的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

服务对象: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头部企业、在青岛自贸区及各综合保税区内从事相关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的企业。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商务局外贸处

联系电话:0532-85910329 

7.支持航运保险机构发展。

内容概要:注册在青岛经营航运保险业务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市级及以上保险公司(含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航运保险中心),以2021年航运保险保费收入为基准,对奖励年度超出基准的增量保费收入部分,规模超过30万元的,按3%的标准给予奖励。

服务对象:注册在青岛经营航运保险业务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市级及以上保险公司(含经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航运保险中心)

实施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保险协会提供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市保险协会进行初审;相关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区(市)财政局汇总申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青岛银保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兑现。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发展中心研究规划部

联系电话:0532-85913749  

8.加大航运融资支持力度。

内容概要:鼓励金融机构在合规审慎前提下,根据航运物流和船舶租售的资金周转特点,优化业务流程,创新金融产品,大力发展船舶信贷、融资租赁、航运保险、供应链金融等特色航运金融业务,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更多更优的融资服务。支持在青岛设立船舶融资租赁项目公司。

服务对象:航运相关企业、银行机构、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场配置促进处、监管四处、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发展中心研究规划部

联系电话:0532-85913284,85913725,85913749 

9.创新贸易融资结算服务。

内容概要:支持银行机构为优质外贸企业在满足基本授信准入前提下设计无抵押纯信用贷款。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保单融资业务。鼓励银行机构依照展业原则为企业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支持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进一步扩大跨境金融区块链应用场景。探索推出“青融e”综合金融服务产品。

服务对象:我市外贸企业及为外贸企业提供融资及跨境结算等服务的金融机构。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商务局外贸处

联系电话:0532-85910329

10.支持发展航运贸易领域创投风投。

内容概要:创投风投基金拟在我市注册且主要投资我市现代物流、商贸服务等产业项目的,政府引导基金给予重点支持。

服务对象:注册在我市且主要投资我市现代物流、商贸服务等产业项目的创投风投基金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监管二处

联系电话:0532-85912483 

11.培育和支持航运贸易企业上市。

内容概要:加强航运和贸易企业上市培育,形成航运和贸易行业储备、辅导、上市梯队。对拟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4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1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境外股票交易所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募集资金1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的,根据募集资金汇回市内的金额,给予最高400万元一次性补助。

服务对象:拟在国内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本市企业;通过“借壳”“买壳”等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在境外股票交易所主板首发上市,募集资金1亿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以上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

实施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所在区(市)金融主管部门申报;经区(市)金融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兑现。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资本市场处

联系电话:0532-85912489  

12. 支持涉外法律服务发展。

内容概要:引进和培育一批在业务领域和服务能力方面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支持我市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专业化、国际化、规模化发展。为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企业搭建交流平台,促进联系与合作。大力引进和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壮大我市涉外法律服务队伍。

服务对象:我市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法律人才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处

联系电话:0532-81608753

13.加强航运贸易软实力建设。

内容概要:支持高等院校和知名机构在我市举办重大航运贸易学术交流和会展活动;在我市设立研究机构和培训基地,开展航运贸易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与我市相关企业、机构合作,开展航运贸易指数及金融衍生品、大宗商品交易、期货保税交割等方面的联合研究和发布。

服务对象:航运贸易领域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相关企业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交通运输局水运处

联系电话:0532-88018665     

14.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内容概要:大力推广“套泊热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两段准入”“先放后检”等通关便利化创新举措,持续提升口岸通关效能。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口岸物流协同平台功能,实现口岸“通关+物流”一体化服务联动,提高单据电子化应用率,不断提高口岸智慧化水平。

服务对象:与青岛口岸相关的外贸生产企业和经营服务企业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口岸陆港处

联系电话:0532-85913527

15.重大事项“一事一议”。

内容概要:对青岛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企业、机构、协会和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服务对象:对青岛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企业、机构、协会和项目

实施程序:企业(或机构、协会)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审议后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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